浙注协[2016]28号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7-14
摘要:为做好2016年度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减轻会计师事务所工作量,除具有《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加分项指标”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无需单独提交综合评价申请或提供证明材料。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注协[2016]28号        2016-07-14

  税屋提示——依据浙注协[2018]38号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年度业务收入前50家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发布办法》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的《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附件一)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2016年度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减轻会计师事务所工作量,除具有《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加分项指标”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无需单独提交综合评价申请或提供证明材料。具有“加分项指标”情形的,各会计师事务所于2016年7月29日前向当地市注协提交下列材料:

  一、《2016年度综合评价加分项目表》(附件二,电子表格和纸质表格)

  二、能够证明上述加分项目的书面证明材料。

  市注协收集汇总后,于2016年8月5日前将上述材料上报省注协。

  原省直管的会计师事务所,于2016年7月29日前将上述材料直接报送省注协会员部。联系电话:0571-85179130,联系邮箱:hyb85179130@126.com。

  附件:

  1.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2.2016年度综合评价加分项目表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1:

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2012年2月13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11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科学评价浙江省内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服务市场主体,服务公众利益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以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组织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事务所综合评价前50家排名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财政厅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包括外省市事务所在本省设立的分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综合评价:

  (一)未持续保持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

  (三)未按时填列综合评价信息;

  (四)填列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第五条 事务所在参加当年度综合评价前已合并、分立的,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合并、分立的事务所应当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相关决议、协议等证明材料。

  第六条 为保证综合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综合评价指标将上年度12月31日作为基准日。

  第七条 事务所应当及时更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与综合评价相关的信息,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符合加分项指标的事务所,按照省注协当年度综合评价工作文件要求,提交加分项指标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注协负责指导和督促本地区事务所信息填报。

  第十条 省注协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事务所填列信息进行抽查。如果发现填列信息不实的,责令事务所限期更正;如果发现填列信息严重失实或者故意填列不实信息的,取消事务所当年度综合评价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省注协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将前50家事务所的综合评价排名信息在省注协网站上公示7天。

  公示期间受举报的事务所,由省注协核实后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省注协通过省注协网站,或省内主流媒体公布得分前50家事务所排名信息。

  对于在公布前终止的事务所的信息,不予公布。

  第十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包括:业务收入指标、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加分项指标、减分项指标等四项,按照一定的权重计算得分。

  (一)业务收入指标,是指事务所每年上报省注协的、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数据(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的数据总值),以上缴省注协会费为基数。

  (二)综合评价其他指标,是指综合评价表中除了业务收入指标、处罚和惩戒以外的指标。包括:基本情况、内部治理、执业质量、人力资源、国际业务、信息技术、党群共建、社会责任、受表彰情况等。

  (三)加分项指标,是指事务所在上一年度参与省注协重点工作、服务行业建设等情况。

  (四)减分项指标,是指上一年度,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等情况。

  第十四条 某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业务收入指标得分+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加分项指标值–减分项指标值。其中:

  (一)业务收入指标得分=(该事务所业务收入/全部参评事务所业务收入平均数)×60

  (二)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中注协综合评价中该事务所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中注协综合评价中浙江省全部参评事务所其他指标得分平均数)×40

  (三)加分项指标值=Σ[具体加分项目(次数)×相关分值]

  具体按照下列情况加分:

  1.担任省注协继续教育培训班师资的(事务所内训班除外),每人加2分,最高限加10分。

  2.在中注协、省注协和省财政厅组织的执业质量检查中担任检查人员的,每人加2分,最高限加10分。

  3.申报立项并完成省注协行业科研课题研究任务的,每个课题加2分,最高限加6分。

  4.在《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会计报》发表文章的,每篇加2分;在《浙江注册会计师》发表文章的,每篇加1分(以上杂志发表文章内容基本重复的,不再重复加分),最高限加10分。

  5.事务所在中注协、省注协网站发布信息条数(同一内容信息不重复计算,另招聘信息不计分),每条0.2分,最高限加4分。

  (四)减分项指标值=Σ[具体减分项目(人次数)×相关分值]

  具体按照下列情况减分:

  1.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一次减8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6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6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4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2分。

  2.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减5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应减分值,分别按照事务所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应减分值的50%计算;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一次减8分。

  第十五条 省注协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及时对本办法规定综合评价指标、权重比例予以修改。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2日起施行。

  附件2:

2016年度综合评价加分项目表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盖章): 填写日期:2016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序号 加分项目
类别



证明材料
(有无)
1 担任省注协继续教育培训班师资人员(事务所内训班除外) X月 X人    
    X月 X人    
2 在中注协、省注协和省财政厅组织的执业质量检查中担任检查人员 X月 X人    
    X月 X人    
3 申报立项并完成省注协行业科研课题研究任务 X月 X项    
    X月 X项    
4 在《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会计报》《浙江注册会计师》发表文章 X月 X篇    
    X月 X篇    
5 在中注协、省注协网站发布信息 X月 X条    
    X月 X条    
合计      
省注协
填写
 
经审核,该事务所上述_____项加分项属实,共得_____分。
 


  备注:

  1.“加分项目”涉及期间仅限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2.不同期刊中发表文章内容基本重复的,不重复加分,以最高标准计一次。

  3.在不同网站发布信息内容基本重复的,不重复加分(招聘信息不计分)。另需提供“网站链接具体地址”(电子稿)及网站截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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