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的增值税处理

来源:小颖言税 作者:严颖 人气: 时间:2020-08-11
摘要:  期货分为货物期货(又称商品期货)与非货物期货(又称金融期货),商品期货合约标的物是实物商品,主要包括农副产品、金属产品、能源产品几大类;非货物期货合约标的物是金融商

  期货分为货物期货(又称商品期货)与非货物期货(又称金融期货),商品期货合约标的物是实物商品,主要包括农副产品、金属产品、能源产品几大类;非货物期货合约标的物是金融商品,如证券、货币、利率等,本文对期货涉及的增值税政策进行梳理。

  一、货物期货要征增值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

  二、非货物期货要征增值税吗?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根据财税〔2017〕56号规定,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根据财税〔2016〕140号规定,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持有期间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属于贷款服务收入。

  根据财税〔2017〕90号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三、期货交易中实际交割的货物有何免税规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规定,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23年11月29日,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上述期货交易中实际交割的货物,如果发生进口或者出口的,统一按照现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非保税货物发生的期货实物交割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的规定执行。

  四、货物期货的纳税环节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第一条规定,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环节为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

  五、货物期货交易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的计税依据为交割时的不含税价格(不含增值税的实际成交额)*增值税税率=含税价格/(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六、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谁?

  (一)交割时采取由期货交易所开具发票的,以期货交易所为纳税人。

  期货交易所增值税按次计算,其进项税额为该货物交割时供货会员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项税额,期货交易所本身发生的各种进项不得折扣。

  (二)交割时采取由供货的会员单位直接将发票开给购货会员单位的,以供货会员单位为纳税人。

  七、期货交易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60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销售货物的,无论发生升水或贴水,均可按照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所注明货物的数量和交割结算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期货交易中仓单注册人注册货物时发生升水的,该仓单注销(即提取货物退出期货流通)时,注册人应当就升水部分款项向注销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计提销项税额,注销人凭取得的专用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发生贴水的,该仓单注销时,注册人应当就贴水部分款项向注销人开具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冲减销项税额,注销人凭取得的专用发票调减进项税额,不得由仓单注销人向仓单注册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册人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时,应当取得商品交易所出具的《标准仓单注册升贴水单》或《标准仓单注销升贴水单》,按照所注明的升贴水金额向注销人开具,并将升贴水单留存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检查。

  八、非货物期货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是如何规定的?

  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

  (1)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产生转让收益时: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2)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产生转让损失时: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投资收益

  (3)交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4)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九、案例

  (一)货物期货

  甲公司2019年7月卖出锌期货交割10000吨,价格为18510元/吨,期货交割当日现货价格为18500元/吨。即买入价18500元/吨,卖出价18510元/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物交割时7月27日。

  增值税收入=(18510-18500)*10000=100000元。

  (二)非货物期货

  2019年4月10日,甲公司以120元/手买入国债期货20手,每手是200国债,交易保证金500元/手,手续费5元/手。6月30日,全部平仓,平仓成交价为123元/手。

  借:衍生工具——国债期货  10000

  投资收益  100(交易手续费)

  贷:银行存款  10100

  6月30日国债合同盈利(123-120)*200*20=12000元

  借:衍生工具——国债期货  12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2000

  平仓:

  借:银行存款  22000

  贷:衍生工具——国债期货  22000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2000

  贷:投资收益  12000

  增值税收入卖出价123元/手,买入价120元/手,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200*平仓合同数20

  借:投资收益  720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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