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实施滞报金减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1号 2021-7-5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决定实施进口货物滞报金减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滞报金减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进口货物收货人(以下称“申请人”)依法提出滞报金减免申请时,海关一次告知其核批条件及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申请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海关依据申请人承诺办理滞报金减免事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十二条中列明的以下情形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一)项,“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贸易管理规定变更,要求收货人补充办理有关手续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延迟签发许可证件,导致进口货物产生滞报的”。 第(二)项,“产生滞报的进口货物属于政府间或者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用于救灾、社会公益福利等方面的进口物资或者其他特殊货物的”。 第(四)项中的,“因相关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工作原因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 三、根据现行规定,申请人向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减免滞报金申请书; (二)有关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三)有关证明文件及相关进口许可证件复印件(如:配额证明、许可证、减免税证明、担保凭据等); (四)进口货物报关单证; (五)滞报金缴款通知书复印件。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进口货物滞报金减免)》(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见附件),并免于提交上述第(二)项有关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减免滞报金时,海关应当就以下事项进行告知: (一)滞报金减免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条款; (二)滞报金减免申请及核批条件; (三)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及办理要求; (五)申请人义务及虚假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海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五、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可从海关总署及各直属海关门户网站下载或在受理海关现场领取《告知承诺书》文本,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滞报金减免申请时限内就下列事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无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 (二)已知晓海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所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真实、准确; (四)符合申请条件及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 (五)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办事所需相关材料; (六)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七)上述承诺意思表示真实。 六、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办理滞报金减免申请时,按规定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机构公章的《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及上述第三条所列明的第(一)、(三)、(四)、(五)项申请材料。 七、对申请人提出的滞报金减免申请,如相关资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八、申请人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海关不予减免滞报金。该申请人2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本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 税 屋附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格式文书 海关总署 2021年7月5日 税 屋附件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进口货物滞报金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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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进口货物滞报金减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解读
进口货物申报是关务合规中极为重要的环节,及时申报、如实申报是进口收货人的基本义务,如未能按时申报便可能产生滞报金。征收滞报金不仅是对不合规申报的惩戒性措施,更是为了加快通关速度,保证国家的关税收入,积极促进国家的进出口贸易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亦明确规定了进口货物的申报时限、滞报金的计算方法以及可申请滞报金减免的情形和所需材料,结合此次公告,本文对滞报金相关问题精简如下:
Q:进口货物申报时限:
A: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
Q:滞报金计算方法:
A:征收滞报金的计算公式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0.5‰×滞报期间。滞报金以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Q:滞报金可申请减免的情形:
A:1.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贸易管理规定变更,要求收货人补充办理有关手续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延迟签发许可证件,导致进口货物产生滞报的;
2.产生滞报的进口货物属于政府间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用于救灾、社会公益福利等方面的进口物资或其他特殊货物的;
3.因不可抗力导致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
4.因海关及相关执法部门工作原因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
5.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批准的。
Q:申请滞报金所需的材料:
A:1.减免滞报金申请书;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进口货物滞报金减免)》;
3.有关证明文件及相关进口许可证件复印件(如:配额证明、许可证、减免税证明、担保凭据等);
4.进口货物报关单证;
5.滞报金缴款通知书复印件。
Q:哪些情况海关不征收滞报金:
A:1.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被依法变卖处理,余款按《海关法》第三十条规定上缴国库的;
2.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期限内,根据《海关法》有关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并在担保期限内办理有关进口手续的;
3.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并经海关依法审核,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重新申报,因删单重报产生滞报的;
4.进口货物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
5.进口货物应征收滞报金金额不满人民币50元的。
对比之前的相关法规,此公告明确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的”形式替代了原申请流程中的“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即只需收货人承诺其滞报情形属于滞报金减免的情况之一,并承诺对申请事项及提交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法律责任,无须先由其他相关部门出具证明,这一举措对进口收货人申请滞报金减免带来极大便利。在进口贸易实操中,由于贸易管制或特殊行业的许可证要求变更、甚至因为国际贸易诉讼引发的货物保全,造成进口货物滞报的情况时有发生。以往申请滞报金减免一般需要第三方机构或政府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经常被告知无法出具,即使能取得证明,过程往往非常繁琐且耗时良久。在海关总署51号公告后,此类问题便迎刃而解了,是实打实的“减证便民”行动。
来源: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作者:许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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