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石家庄市下放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冀政办字[2021]115号 2021-8-31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支持省会建设和高质量发展,增强省会综合经济实力和吸引辐射带动能力,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向石家庄市下放78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为确保下放事项全部衔接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有序稳妥下放。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下放工作方案,同步移交制式表证单书、审批业务标准和技术标准规范。委托事项要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加强对石家庄市的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确保高质量开展审批服务。要为石家庄市开通系统审批账户、配置系统使用权限,共享专家库、检验检测平台和设施设备,涉及使用国家部委业务办理信息系统的,要帮助协调做好对接工作。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健全监管规则,制定监管措施,对下放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二、积极有效承接。石家庄市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承接方案,明确承接部门,主动加强与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全力做好承接事项落实工作。严格依法办事,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明确审批时限,切实提升审批效能。强化属地监管责任,细化监管措施,创新监管方式,做到监管全覆盖,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加强审管衔接,建立健全审批监管协同机制,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结果双向反馈。 三、动态调整清单。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后,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石家庄市要及时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按照《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在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予以相应调整。 四、严格时限要求。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石家庄市要在本《通知》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放工作。衔接落实到位前,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相关审批职责,避免工作脱节。本《通知》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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