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梧地税发[2010]69号 2010-6-23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7月5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65号)精神,为充分发挥税收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五、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六、各征收单位应严格按不同的房地产类型适用相应的预征率抓好预征工作,对核算不清的一律从高适用预征率。 七、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梧地税发〔2010〕21号)同时废止。 梧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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