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税务端网络版软件推行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997号 2003-09-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总局决定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税务端网络版软件(以下简称网络版软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国网络版软件的推行工作分两步进行。各省、自治区各选择两个地市(区)(各省、自治区的省会城市为必选单位,另一个试点城市由各省、自治区按照便于协调联系的原则自定)以及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作为第一批推行单位,于10月底以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11月1日正式运行;其他地区作为第二批推行单位,于11月底以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12月1日正式运行。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在确保贯彻落实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办法的前提下做好网络版软件的推行工作,对于一些工作量较大、难以按上述时间进度完成网络版软件推行任务的地区,可以推迟网络版软件的推行工作。 三、自2003年10月15日起,总局将委托长城公司对稽核服务器做文件系统调整,委托航天公司安装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税务端网络版软件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税务端接收处理软件。为了便于组织协调,请各地于9月20日前将第一批推行地区名单及该地区联系人、联系电话上报总局(总局联系人:刘锋,电话010-63417701,传真010-63417783)。 四、关于时间进度安排。 第一批推行地区在2003年10月15日至10月24日进行软件安装,10月31日前完成数据准备和升迁工作(具体工作要求见附件),11月1日正式运行。第二批推行地区在2003年10月25日至11月20日进行软件安装,11月30日前完成数据准备和升迁工作,12月1日正式运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时间安排,在航天公司、长城公司的积极配合下,认真做好软件安装和数据准备工作,确保软件按期投入运行,对软件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总局(联系人:信息中心李志,电话010-63417634,传真010-63417639)。 五、各地税务机关在推行网络版软件过程中,要切实做好数据采集的各项管理工作,保证存根联采集率和数据采集质量的进一步提高,严格防止存根联采集率和数据采集质量下降。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09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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