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征[2003]2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行业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1-20
摘要:税务人员对企业经营管理场所、财务核算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认定,并在认定表上签署意见,报主管科所和分局主管领导审批后按规定发售发票,同时报市局备案。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行业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征[2003]26号     2003-11-20


  为规范我市建筑安装行业专用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在现有“十万元版”建安发票的基础上,增加“千元版”建安发票(附件1)。同时,对建安企业领购建安发票实行分局审核认定、市局备案的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认定条件

  (一)我市建筑安装、装饰、装修企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领购“十万元版”建安发票。

  1、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并在银行开立账户的;

  2、在我市有固定的经营管理场所和办税人员,账簿设置健全,能够正确核算营业收入、独立计算盈亏,依法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的;

  3、取得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含暂定)的。

  (二)对同时具备本条第一款第1、2项条件,并取得三级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装饰、装修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安装,装饰、装修企业,可领购“千元版”建安发票。

  (三)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安企业和从事建筑安装、装饰、装修的个人,需要开具建安发票的一律到主管地税分局窗口开具。各分局要严格按照《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税服务厅、税务所对纳税人开具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津地税发[2002]6号)有关规定开具建安发票。

  二、认定程序

  (一)申请领购建安发票的纳税人,应填写《申请领购建筑安装发票认定表》(附件2),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建筑业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自有房产证或者经营管理场所租赁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报主管地税分局审核认定。

  (二)主管地税分局对纳税人所提供的证件、资料审核无误的留存复印件。税务人员对企业经营管理场所、财务核算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认定,并在认定表上签署意见,报主管科所和分局主管领导审批后按规定发售发票,同时报市局备案。

  三、各地税分局发售建安发票时要严格验旧售新制度,限量供应。每次限售一本,并要求企业当场在发票联加盖开票人专章(开票人专章由企业刻制,章样见附件3),由分局查验后企业方可填开。对大型建安企业开具发票数量较大的,可适当放宽发售数量,但最多不得超过五本。

  四、各地税分局要加强对领购建安发票企业的管理,监督企业发票使用情况,不定期地组织专项检查。对开具发票数额与申报纳税不符,虚开、倒卖建安发票的要立即停止发售发票,并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地税分局要明确发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规范执法行为。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做到既提倡优化服务,又坚持原则,不得违规发售、开具发票。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税务人员,市局将按照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1]126号)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六、各地税分局在2003年12月30日前,对已发售建安发票的纳税人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领购建安发票条件的企业,应予收缴发票。填写《建安发票清理情况报告表》(附件4)于2004年1月15日前报市局。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