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911号提案的答复 苏财案复[2021]281号 2021-06-18 冯旭松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环境基础设施投融资机制改革的相关政策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您提出的“设立省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的建议。目前,省财政已经设立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江苏省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引导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等水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38号)第六条第二款“不得重复设立绩效目标相近或者资金用途类似的专项资金”的规定,不宜再重复设立省级专项资金。另外,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职能涉及生态环境、住建、水利、农业农村等多个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进行管理,各司其职,也不宜打破行业条线管理的模式进行统一管理。 二、关于您提出的“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模式”的建议。一是根据生态环境领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苏政办发〔2020〕81号),地方性生态环境监测及能力建设、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等为市县财政事权,市县政府是责任主体,应承担相应支出责任,省级财政予以适当引导。二是环保产业集团作为市场主体,立足功能定位,支持市县水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农村污水治理,应充分运用市场化机制,通过推广运用PPP模式,积极对接国家绿色发展基金等方式实现。据了解,省环保集团注册资本金50.94亿元,目前实际到位30.39亿元,仍有20.55亿元出资未到位,严重制约了发展。建议省环保集团协调相关股东尽快履行出资义务。待注册资本金全部到位后,如环保产业集团根据业务发展情况仍需要增资的,建议按程序报请省政府审定。 三、关于您提出的“建立国有资本收益资金返还机制”的建议。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省财政将积极支持我省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工作,但不宜以简单划定比例的方式补充省环保集团资本金。一是根据《预算法》和《江苏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等规定,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用于以下几个方面:注入国有企业资本金、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等。省环保集团应根据相关管理办法要求按规定程序申请。对符合办法要求的项目,省财政将予以统筹考虑,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实施。二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承担压力较大。目前,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规模较小,承担任务较重。省级国资预算需要按40%比例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其余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用于保障民生等既定项目,刚性支出较大。 环境基础设施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本质提升的基础,现阶段存在不少难点、痛点,根据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需要进一步落实地方主体责任,通过市场化手段和激励措施,指导地方企业积极参与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管理。今后,省财政将继续贯彻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持续加大环境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推进我省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江苏省财政厅 2021年6月18日 联系人:戴苗苗 联系电话:025-83633164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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