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字[2010]9号 2010-01-2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征缴方式问题。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纳税人在转让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用《通知》中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预缴税款方式”征缴。 二、关于税收完税凭证管理问题。由证券机构按照代扣代缴税款的有关规定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相关税收完税凭证;当实际业务发生时,由证券机构根据扣缴的税款按照每个纳税人区分不同股票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并交纳税人收执;证券机构应当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并办理票款结报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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