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利用自有住房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2006]48号 2006.2.27 税屋提示——依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优惠问题的请示》(梁平地税发〔2005〕1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利用自有住房(指个人居住并拥有所有权的房屋)从事个体经营,凡经营者的下岗失业证、房地产权属证、税务登记证、身份证姓名一致,可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的免征优惠,不受雇工人数的限制。此外,下岗失业人员自有住房是夫妻共同拥有的,可凭婚姻状况证明享受此项税收优惠。 此复。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2月2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