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税发[1996]143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农电部门几项代收资金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7-30
摘要:由于农电部门采取综合电价收取电费,因此其代农村电管站等部门收取的农村电工经费、低压电网改造资金、高能耗变压器改造资金和海缆基金(含亏损补贴)等几项资金应当并入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农电部门几项代收资金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发[1996]143号        1996-07-30

  税屋提示——依据大国税发[2000]109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文件废止的通知,自2000年04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农电部门几项代收资金征免增值税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高价电费等几项收入征税问题

  农电部门代收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电力工程建设基金、电权电加价电费、高价电费和电费附加费应当由各市(县)、区农电部门统一核算、单独反映,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考虑到新税制实施初期税收征管、票证传递等方面存在一些具体问题,对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各市(县)、区农电部门代收的以上几项资金,凡已上交市电业局并统一交纳增值税的部分(已纳税代收资金见附表),不再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凭附表计算进项税额。对实际代收数额与附去所例数额的差额,仍应按规定税率征税。

  二、关于农村电工经费等几项收费免税问题

  由于农电部门采取综合电价收取电费,因此其代农村电管站等部门收取的农村电工经费、低压电网改造资金、高能耗变压器改造资金和海缆基金(含亏损补贴)等几项资金应当并入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但考虑目前实际情况,为了解决好偏远农村用电、减轻农民负担,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仍暂不并入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电力企业自接本通知之日起,在代收这几项费用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均并入销售收入征税。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三十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