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函[2003]71号 2003-02-13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03]9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中所指的“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为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昆明为昆明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二、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必须于每月5日前到信息中心将本地区上一月生产企业出口的数据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中提取、清分后,分户按县(区)提供给生产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以便督促生产企业按月及时准确申报“免、抵、退”税。 三、红河、文山、思茅、版纳、保山、德宏、临沧等七个有进出口退(免)税审批权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02月1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