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旧机动车交易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征函[2001]5号 2001-09-29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规范旧机动车交易秩序,加强税源控管,保障旧机动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省局与省公安厅、省贸易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统一旧机动车交易凭证的通知》(鲁贸办消字[2001]100号),决定自今年10月8日起统一启用“山东省旧机动车交易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的使用范围 专用发票由市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在为旧机动车交易双方供交易服务,收取交易手续费时填开使用。其他任何票据都不得代替专用发票使用。 二、发票的联次 专用发票(微机打印)代码为57;规格为190.5mm×114.3mm;一式五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买方收执),第三联:发票联(卖方收执),第四联:记账联,第五联:异动登记联。 三、发票的印制及领发 专用发票由省地税局统一采用专用水印纸印制,并用专用荧光油墨套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专用发票原则上每半年印制一次,由山东省贸易办公室统一向省地税局报送印制计划,省地税局监制后,逐级发放至主管地税机关,各用票单位到主管地税机关领购。 附件: 全省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名单 1、山东旧机动车交易中心 2、山东汽车城旧机动车交易中心 3、青岛旧机动车交易中心 4、淄博鲁中旧机动车交易中心 5、临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 6、东营旧机动车交易中心 7、聊城旧机动车交易中心 8、菏泽旧机动车交易中心 9、烟台旧机动车交易中心 10、烟台汽车城旧机动车交易中心 11、济宁旧机动车交易中心 22、滨州旧机动车交易中心 13、威海旧机动车交易中心 14、日照旧机动车交易中心 15、莱芜旧机动车交易中心 16、泰安旧机动车交易中心 17、德州旧机动车交易中心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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