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征函[2001]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旧机动车交易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9-29
摘要:发票的使用范围 专用发票由市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在为旧机动车交易双方供交易服务,收取交易手续费时填开使用。其他任何票据都不得代替专用发票使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旧机动车交易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征函[2001]5号        2001-09-29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了规范旧机动车交易秩序,加强税源控管,保障旧机动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省局与省公安厅、省贸易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统一旧机动车交易凭证的通知》(鲁贸办消字[2001]100号),决定自今年10月8日起统一启用“山东省旧机动车交易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的使用范围 专用发票由市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在为旧机动车交易双方供交易服务,收取交易手续费时填开使用。其他任何票据都不得代替专用发票使用。

  二、发票的联次 专用发票(微机打印)代码为57;规格为190.5mm×114.3mm;一式五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买方收执),第三联:发票联(卖方收执),第四联:记账联,第五联:异动登记联。

  三、发票的印制及领发 专用发票由省地税局统一采用专用水印纸印制,并用专用荧光油墨套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专用发票原则上每半年印制一次,由山东省贸易办公室统一向省地税局报送印制计划,省地税局监制后,逐级发放至主管地税机关,各用票单位到主管地税机关领购。

  附件:

全省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名单

  1、山东旧机动车交易中心

  2、山东汽车城旧机动车交易中心

  3、青岛旧机动车交易中心

  4、淄博鲁中旧机动车交易中心

  5、临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

  6、东营旧机动车交易中心

  7、聊城旧机动车交易中心

  8、菏泽旧机动车交易中心

  9、烟台旧机动车交易中心

  10、烟台汽车城旧机动车交易中心

  11、济宁旧机动车交易中心

  22、滨州旧机动车交易中心

  13、威海旧机动车交易中心

  14、日照旧机动车交易中心

  15、莱芜旧机动车交易中心

  16、泰安旧机动车交易中心

  17、德州旧机动车交易中心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9月29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