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80368号答复的函 深国税函[2018]275号 2018-06-11 尊敬的李炜代表: 您在六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我市建立产业转移利益分配与共享机制的建议》(第20180368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对建议反映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现就建议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税收分成机制的问题 在我国现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下,省市县税收分成机制由财政部门负责。税收收入由税务部门征收后,按一定的比例分别进入中央级国库和地方级国库,进入地方级国库的税款由该层级财政部门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税务部门无权决定税收收入在各区之间的分成比例,因此,就税收分成机制问题,建议您向财政部门反映和协调。 二、关于实施结构性减税的问题 近年来,为切实减轻企业税负,激发市场活力,中央出台了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政策,主要有: 一是积极实行“营改增”全面试点。自2016年5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深圳市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范围。试点过程中,我局密切跟踪,协助纳税人适应税制转换,帮助纳税人合理调整成本结构,在财务管理和报销制度方面适应增值税进项抵扣要求,逐一梳理应抵未抵项目,引导企业用好增值税抵扣机制。从两年来的实施效果看,深圳市结构性减税效果明显,四大行业26个子行业均实现减税,有效确保“所有行业只减不增”的工作要求,且减税规模不断扩大,改革红利持续释放,企业活力进一步加强。 二是调整增值税税率。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从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和10%。该项新政策对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三是不断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范围。近五年内,五次提高小微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标准,逐步将减半征税标准从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6万元提高至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减税后,符合条件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降至10%。 四是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和扣除比例。为鼓励企业研发创新活动,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近两年来,国家进一步放宽了享受优惠的企业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的范围,同时,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 五是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六个行业、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将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的上限从10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为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国务院今年又推出了一揽子减税政策,包括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比例提高到工资薪金总额的8%等等。通过一系列有针对性的降税减费组合拳,帮助企业渡过经营难关,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有效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以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为例,我局所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全年收入总额合计为58147.25亿元,企业通过享受各项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全年合计减免企业所得税额596.99亿元(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减免所得额等按25%折算),减免后企业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合计为1045.02亿元,按照“应纳所得税额除以企业收入总额”计算的税负为1.8%。 今后,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简化缴税流程和环节,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对于合理的税制改革的意见和建议,我局将及时通过多种途径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积极推动合理的政策建议落地。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此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6月11日 (联系人:袁孝洪 联系电话:83487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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