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2000]18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7-24
摘要:各级税机关必须严格执行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并结合省局粤国税发[2000]167号通知规定,切实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推广和应用的管理,充实认证力量,对企业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认证,凡逾期未申报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0]180号     2000-07-24

各市国家税务局、顺德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0]23号)转发给你们,省局重申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明确责任,精心组织,确保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省政府的要求如期全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

  二、各级税机关必须严格执行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并结合省局粤国税发[2000]167号通知规定,切实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推广和应用的管理,充实认证力量,对企业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认证,凡逾期未申报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7月24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