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0]180号 2000-07-24 各市国家税务局、顺德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0]23号)转发给你们,省局重申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明确责任,精心组织,确保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省政府的要求如期全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 二、各级税机关必须严格执行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并结合省局粤国税发[2000]167号通知规定,切实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推广和应用的管理,充实认证力量,对企业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认证,凡逾期未申报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7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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