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粤税发[1992]153号 1992-05-19 现将省人民政府粤府[1992]52号《颁布<广东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广东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二条所说“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二、《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所说“省人民政府过去颁布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减免地方所得税规定”包括省人民政府颁布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我省有关部门颁布的地方所得税减免规定。 三、按照《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享受免征地方所得税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在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手续;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享受地方所得税免征待遇。选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符合《规定》第四条、第五条、免征所得税条件的,应当提交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四、一九九一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的计征,仍按原有关地方所得税的减免规定办理。 以上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粤府[1992]5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减征地方税所得的规定》的通知(略) 广东省税务局 1992年5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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