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工[1996]1869号 北京市财政局编审一九九六年度北京市、区(县)属工交等企业财务决算的若干规定[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11-14
摘要:各级领导要认真抓好1996年度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财政、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做好今年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保证决算质量,按时完成编报汇审任务。

北京市财政局编审一九九六年度北京市、区(县)属工交等企业财务决算的若干规定[全文废止]

京财工[1996]1869号              1996-11-14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1999]1406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1999年11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市属各工业、非工业总公司(局、办、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财政局驻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各有关单位及股份制企业:

  为做好1996年度市、区(县)属工交等企业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根据财政部[1996]财工字370号《关于编审1996年国有工业企业年度决算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对本市工业、交通等企业1996年度财务决算编审工作中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1996年是实现“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规划的第一年。各级领导要认真抓好1996年度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财政、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做好今年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保证决算质量,按时完成编报汇审任务。

  各企业主管部门、企业要严格按京财工[1996]197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加强企业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做为编审年度决算的依据。

  二、一九九六年度财务决算编报口径与上年相同。

  各工业总公司以及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非工业总公司在按原口径和要求编报年度财务决算的同时,还应按京财工[1996]1858号《关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合并会计报表的编报工作。主要内容一是要抓紧做好合并会计报表的组织、培训工作。二是要对长期投资和往来款项进行全面清理,理顺、明确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并根据“重要性”原则,确定需要纳入合并范围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名单。三是要做好内部交易事项等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四是做好巡回调研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和研究解决,确保合并会计报表的质量。

  三、实行拨补流动资本办法的国有工业企业,应认真执行京财工[1996]1288号关于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做好拨补流动资本有关财务处理工作。

  (一)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成本费用项目、开支标准、列支渠道,正确核算成本费用开支,如实反映经营成果。不得少摊少转成本费用,造成虚增利润或虚盈实亏,也不得将关联企业的利润总额并入本企业,骗取所得税返还收入。对采取上述或其它方式骗取所得税返还收入的企业,一经发现,不仅要按京政发[1987]78号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进行处理,而且从1997年起取消其享受所得税返还政策的资格。

  (二)企业上交所得税时,应严格按照《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有关款、项及代号认真填列,做到入库级次清楚、数字真实准确。对入库级次不清或混库的企业,由企业负责找有关税收征管部门调整上交市级金库。

  有中央企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及有限责任公司,上交的所得税须按“一税两票”的原则,按出资比例分别上交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区县属企业中有市属企业参股的也应按此原则划分。入库级次有误的企业,应将有关混库情况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并应在年度决算前办理调整手续,确认税款进入市级金库后方办理返还。

  (三)企业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收入,应做为增加国家投资处理,并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企业不论有无所得税返收入,一律要按税后净利的20%提取补充流动资本,不得少补。有条件的企业,自补流动资本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

  (四)对返还的所得税收入和自补的流动资本,企业要加强管理,采取措施,保证返还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对发现挪用返还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或消费性支出的企业,立即取消其享受所得税返还政策资格。

  四、企业应认真执行京财工[1996]1215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加强对技术开发费、折旧的列支、提取和使用的管理。

  (一)实行加速折旧和实际列支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应调整纳税所得额的企业,以及向成员单位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报财政、地税部门批准。

  (二)全年列支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年末应将全年实际列支技术开发费数额和增长比例等有关数据资料,按隶属关系报总公司或委办汇总,同级财政、地税部门核准后,调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列支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企业,实际发生额的50%大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抵扣;不足抵扣的部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和进行经济结构调整的企业,应按京政办发[1995]67号北京市调整经济结构若干配套政策实施办法(试行)》和京财工[1996]554号《关于北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核销潜亏、明亏挂帐的通知》规定,对清理出来、尚未处理的潜亏、明亏、挂帐损失进行处理。

  (一)对清理出来的潜亏、明亏、挂帐损失,企业应根据费用的类型、形成的时间进行分类,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批准的比例进行报批、处理。经批准,对应收帐款采取明销暗留方式核销的企业,应建立备查簿进行登记。同时,要制定、完善包括销售折扣折让、帐款回收核销等内容的内部稽核制度。收到帐面已核销的应收帐款时,企业要相应调增产品销售收入,不得在帐外循环。否则视为截留利润予以处理。

  (二)企业当年新发生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事项,应通过营业外收支进行核算,并入企业当期损益。

  六、国有企业应按京财工[1996]389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入帐价值标准问题的通知》要求,做好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入帐工作。

  (一)原已将土地按固定资产单独入帐的企业,应按评估确认批复的价值进行调整。高于原帐面价值的部分,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低于原帐面价值的,不做调整。

  (二)为了保证有关经济指标及考核的可比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后,因进行土地估价而增加的资产价值,暂不列入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指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计算口径之内,资产负债率按原口径(不含土地价值)计算。

  七、企业应加强对“递延资产”的管理。一是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项目进行列示,并依据摊销计划分期处理。二是对确需转入“递延资产”的有关费用支出,企业应将新增项目的名称、金额、摊销计划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八、企业应对各类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清查。已经完工的,应及时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已交付使用但没有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应按暂估价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提取折旧,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时,再按竣工决算数调整固定资产原价及累计折旧。已经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不论是否办理竣工决算,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及汇兑损益,一律计入企业财务费用,不得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也不得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挂帐。

  九、实行各种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应按照京财工[1996]1870号关于1996年国有工交企业工效挂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工资清算,正确核算新增效益工资。

  不改挂钩办法、不调效益基数、不使用视同政策的企业,可在实际效益工资增长比例基础上,参照当年零售物价指数,视承受能力,适当增加新增效益工资,具体增加额度和比例由企业主管部门确定。对以市下达或总公司分解下达扭亏增盈指标做为1996年暂定挂钩效益基数的总公司、企业,可按实际效益完成数与暂定挂钩效益基数以及上年效益实际完成数,分档计算、汇总计提当年新增效益工资。以上两类企业不得因计提新增效益工资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完成。

  对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商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可试行计税工资办法。企业应按照“两个低于”的原则,正确计算列支成本的工资总额,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部分进行纳税调整。计税工资标准按《转发财政部对<关于批准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月扣除最高限额的函>的复函的通知》文件执行。

  十、企业应加强对未分配利润的管理。

  (一)企业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盈余公积金、公益金。

  企业应以税后净利扣除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滞纳金和罚款、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净额,做为提取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的依据。

  1、技改任务重、资产负债率高、未分配利润余额大、经济效益稳定的企业,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提高盈余公积金的提取比例。

  2、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用于转增资本金。企业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时,应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转增后,企业盈余公积的余额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3、企业提取的公益金应主要用于企业集体福利设施建设,不得和应付福利费混同使用或用于其他个人消费性支出。企业发生亏损或实现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提取公益金。

  (二)企业税后利润不允许提取奖金,也不得增提公益金,未分配利润年末应保留必要的余额。

  十一、企业应按照京财工[1996]1868关于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土地转让及投资等有关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要求,加强对土地转让收入的管理。主要工作一是对本年度发生的土地转让、投资行为,以及取得的收入、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要按规定及时入帐,不得长期挂在往来款中。对以前年度发生的财务处理与要求不符的,要抓紧进行调整。对在1996年决算前进行调整的企业,由此增加上交的所得税,财政将按企业适用的返还比例,计算返还所得税。二是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土地转让、投资等收入的使用管理,合理确定资金投向、范围,节约使用资金。

  十二、企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区县财政局、企业,应按行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和决算要求,认真写好一九九六年度决算报表的编制说明和企业财务情况说明书。

  十三、1996年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和决算报告的审查、批复,仍采取财政和注册会计师检查验证相结合的办法。企业应按照京财工[1996]1862号《关于做好1996年国有工交等企业财务决算检查验证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决算检查验证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会计师事务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执业标准,本着合法、合理、公证的原则,对委托企业1996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全面审查。市财政局、市注协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程序、范围、内容进行审计,或发现被查企业决算仍存在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纪行为的,市财政局、市注协要视情节轻重,追究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取消参加审计试点的资格。

  十四、各企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各区县财政局的年度汇总决算及数据软盘应于一九九七年二月十日前报出,县以上集体工业企业的年度汇总决算应于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前报出,各股份制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连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查帐报告,应于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报出。合并会计报表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前报出。

  十五、物资、供销、城市公用、邮电通信、医药商业、文化等企业及县(区)以上集体工业企业原则上按上述规定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1996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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