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源报表数据审核、上报及税源分析工作要求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3]643号 2003-12-24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确保2003年度的汇算清缴税源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尽量杜绝以往传输中不必要的反复修改现象,在《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源分析及报表数据上报的要求》的基础上,现将传输数据的有关要求再次强调如下: 一、税源报表数据审核、上报工作要求 (一)工作要求: 1.领导要高度重视,要在保证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过程中,统筹安排好此项工作,保证人员到位,工作衔接。在5月底前将汇总的数据、工作总结、税源分析上报到市局,与此同时,务必对报表数据进行严格把关,使税源数据真实、可用。 2.严格执行内部审核工作制度,以确保基础信息及申报数据的内在质量。 3.应在全面审核数据的基础上,对以往易出错的指标应重点审核。严格按市局明确的审核口径,重点审核有关项目。既要审核税源报表数据与上年同期数据的合理性,也要审核独立指标的准确性、合理性,以提高数据的可用性。 4.严格按照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操作规程及规范要求、汇总传输上报各类税源信息数据,杜绝在表单登记、年度选项、报表上报的格式不统一等问题上的差错。 (二)数据审核的要求: 1.审核表内逻辑关系及表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例如:税源报表表体内的逻辑关系是否相等、定率表内集体和私营数据是否小于各行业小计数据;减免税项目表内数据与税源表减免税额是否相符等。 2.针对以往汇总数据中易出错的问题进行重点审核。如:期初、期末数填报口径的差异、实际上缴所得税额与计会实际入库数据的差异;工资总额、年末职工人数的合理性;期末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的比例是否失调等。 3.审核申报表填报方式是否正确,特别是部分企业在纳税申报时,“纳税调整后所得”一项数据未填,而录入人员又未发现,致使系统程序判定企业盈亏时有误,造成汇总数据不实。 4.税源报表反映的历史数据应与去年同期进行核对,使数据既具合理又要保持一致。 5.应注意税源报表中工资总额“单位”的变化及亏损总额中的负号问题。 (三)数据上报的要求 1.在“报表登记”项中正确、完整的填写相关项目,注意“经济类型”与“企业类型”等易混淆项目的选择。 2.保证每个Excel文件中只有一个“Sheet”表中有数据(当前经济性质的数据)且此表为当前工作表,不要将多个经济性质的数据存放到一个Excel文件中,以免影响到全市税源数据汇总工作。 3.统一报表的页面设置,此次税源报表上传前请各单位将本单位各经济性质的税源报表“页面设置”统一如下定义: 文件-页面设置: (1)在“页面”标签中将“方向”定义为“横向”;“缩放比例”定义为“85%”;“纸张大小”定义为“B4” (2)在“页边距”标签中将“上、下、左、右”边距均设置为“1.5”并且选择“水平居中”模式。 二、税源分析工作要求 (一)各局在编制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源分析过程中,要将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与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源分析分开,分别进行独立的编制。 (二)各局要对企业所得税现有的九个经济性质:“国有、集体、私营、联营、股份合作、股份有限、有限责任、其他及汇总”进行独立的税源分析。 (三)在编制各经济性质增、减因素过程中,各局一定要将各经济性质的具体增、减原因分析清楚,千万不要只写“此经济性质增长XXXX,减少XXXX”类的语句。 (四)各局在进行行业分析时要围绕本辖区内的支柱型行业进行具体的重点分析。 (五)要对本区县辖区内的重点户进行独立分析,如本辖区的重点户发生变化,一定要写明其成为重点户的主要原因,或其不成为原重点户的主要原因。 (六)由于2003年度北京市属于受“非典”影响较严重的地区,故请各局在分析本辖区税源情况时,要对由于“非典”原因造成的对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影响进行重点分析。 (七)在我市遭受“非典”袭击时期,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均开展了不同形势的捐赠活动,由于此部分捐赠而造成的对税收影响也是本年度税源分析的重点。 (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要求,自2002年1月1日开始,新开办的企业,所得税归属国家税务局征管,请各局将由此原因造成的税源户数变动情况;税款影响情况;及税源户在哪些行业变动较大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九)请各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严格按照本工作要求执行,市局将各局完成关于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源报表数据审核、上报及税源分析的工作要求的情况列入年终目标管理考核评比中。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ОО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