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定位定税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失效] 湘国税函[2006]55号 2006-02-10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发[2008]12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8年10月09日起,全文失效。
为进一步加强对定位定税工作的管理,规范定位定税管理信息系统的业务操作,根据各地定位定税管理信息系统推广运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省局制定了《定位定税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组织学习,遵照执行,并将情况及时反馈。 (此文只发电子文件)。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日 定位定税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定额征收纳税人的定位管理、定额管理工作,加强税源监控,防止漏征漏管,公平税负,提高定额征收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合理设置岗位,明确信息采集、定位管理、定额管理和系统维护工作的职责,加强对定额生成和防止漏征漏管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定额生成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客观、科学、效率的原则,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税,建立良好的纳税秩序。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定额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国税机关和国税人员应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及时、完整、准确、客观地采集相关信息,确保定额生成的合理性、客观性、科学性,保障国家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国税系统征管范围内实行定额征收应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包括起征点以下纳税人。凡涉及企业所得税征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定位定税系统管理。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岗责要求,将定位定税管理职责分解到部门,落实到岗位。 一、省局设立定位定税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定位定税系统)业务管理岗位、技术管理岗位。 (一)省局定位定税系统业务管理岗位,设立在征管处,主要职责: 1、负责全省定位定税系统的管理。 2、负责制定全省定位定税系统管理办法、业务规范、操作流程。 3、负责提供业务问题解答、提供业务支持。 4、对全省的定位定税数据进行分析处理,为个体税收征管提供信息资源。 5、负责收集、汇总、提出定位定税系统的业务需求。 (二)省局定位定税系统技术管理岗位,设立在省局信息中心,主要职责: 1、负责全省定位定税系统的技术管理。 2、负责定位定税系统与综合征管软件系统数据接口的安全管理。 3、负责制定定位定税系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4、负责制定软件性能优化、数据安全方面的业务需求。 5、负责制定业务需求的功能分析。 6、负责分析综合征管软件升级对定位定税系统接口程序的影响,并提出数据接口修改需求。 二、市、州局设立定位定税系统应用维护岗与系统维护岗。 (一)应用维护岗设立在市、州局征管科,主要职责: 1、负责全市行业大类、小类、细类的统一规划。 2、负责全市系统参数的统筹平衡,负责系统参数的设置。 3、负责制定用户组的权限、市局级用户的权限。 4、负责定位定税系统的操作与业务培训。 5、负责全市数据的导入与导出。 6、负责对全市定位定税系统运行的监控与管理。 7、负责对定位定税系统数据的综合分析利用。 8、负责利用定位定税软件查询模块生成报表并报省局。 9、负责制定考核办法,并对下级进行考核。 10、负责业务需求的提出。 (二)系统维护岗设立在市(州)局信息中心,主要职责: 1、负责定位定税系统前、后台软件的安装与升级。 2、负责定位定税系统的安全管理,并制定详细的备份策略,确保数据能准确快速恢复。 3、负责数据维护。 4、负责机构、人员、权限、用户组的设置。 三、县(市、区)局设立应用管理岗、定额调整岗、定额管理岗、信息采集岗、系统管理岗。 (一)应用管理岗设立在县(市、区)局综合业务科或主管个体税收的科室,主要职责: 1、负责定位定税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 2、负责本区域的定位规划、行业规划、公式确定,参数测试与调查。 3、负责定位编码的设置,重排。 4、负责机构、人员、权限的制定。 5、负责向市局上报要修改设置的系统参数。 6、负责定额的监控处理与分析。 7、负责二次业务需求的提出。 8、负责定额公示,定额解释的组织工作。 9、负责有异议定额调查、核实的组织工作。 10、负责制定定位定税信息采集制度,定位定税数据录入制度、审核制度,定额执行制度。 11、负责每月对采集的定税信息实地抽查,抽查比例由各地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定额调整岗位设在县(市、区)局局长办,赋权给主管的副局长。主要职责: 1、负责特殊户人工单户调整。 2、负责特殊户人工批量调整。 (三)定额管理岗位设在县(市、区)局税源管理单位(如税源管理科、税务分局、税务所)。主要职责: 1、负责纳税户经营信息的审核。 2、负责业户清除与注销及纳税户经营信息变更的审核。 3、负责定额的生成,单户定额调整、定额批量调整、行业定额调整。 4、对免税户、未达起征点户、建帐户进行认定。 5、对准备导出执行的定额进行定额审批。 6、负责对有异议定额调查落实的实施。 7、负责定位定税系统的数据与综合征管软件核对。 (四)信息采集岗设在县(市、区)局税源管理单位(如税源管理科、税务分局、税务所)。主要职责: 1、负责系统设置中的调整项目、参数与客观实际不一致的情况的上报。 2、负责定位定税信息新增及变更情况的录入与修改。 3、负责纳税识别号的补录、纳税户信息变更的修改。 4、负责未做税种登记完税情况的补录。 5、负责打印核定通知书。 (五)系统管理岗设立在县(市、区)局信息中心,主要职责: 1、负责前台软件的安装与升级。 2、负责机构、人员、权限的设置。 第七条 税收管理员负责定位、定税信息新增与变动情况的采集;负责定额公示后的宣传与解释工作的实施,负责送达核定通知书,核定通知书必须是通过定位定税系统打印的。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将信息采集岗职责分解给每个税收管理员,各税收管理员负责自己所管户的信息采集与录入等工作,也可将税收管理员采集的资料由信息采集岗集中录入。 第三章 数据安全管理 第八条 省局技术管理岗位人员要加强数据接口用户的密码管理。并不定期地督促、检查市局对定位定税数据库用户密码的管理,检查市局对定位定税数据库的备份情况。 第九条 市局系统维护岗人员要加强定位定税数据库用户密码的管理,不得泄露密码。 第十条 市局系统维护岗人员要制定定位定税数据库的备份策略,做好本、异地数据库备份。保存好定位定税系统安装程序,不得将定位定税接口程序下发、安装给市局征管科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所有非数据库管理人员不得以定位定税系统的用户试图连接数据库后台。 第四章 数据导入导出管理 第十二条 应用维护岗人员在启用定位定税系统时,先将本市局的税务机构导入到定位定税系统。启用后,综合征管软件中税务机构未变化的,不得再次导入税务机构。 第十三条 应用维护岗人员待定位定税系统的税务机构与名称设置完毕后,第一次,手工导入纳税人基本信息。以后的导入要求每天进行一次,设置在晚上自动执行。对符合条件的纳税户自动导入不成功的,可手工进行单户纳税人基本信息导入。 第十四条 在首次定额导出后,应用维护岗人员进行发票信息、征收信息、停歇业信息、注销户非正常户信息的第一次导入,只要导入启用定额导出时间的上一月开始的数据。启用后发票信息、征收信息、停歇业信息、注销户非正常户信息的导入设定在每月的最后一天的晚上自动执行。 第十五条 每月的定额导出,确定为每月下旬的25日,全市统一进行。在导出前,市、州局应确定所有县(市、区)局的定额是已经过公示并已为可执行的定额,且已下发通过定位定税系统打印的核定通知书。 第十六条 应用维护岗人员每周必须查看数据接口日志,发现自动导入导出不成功的,要手工进行导入导出操作。每月对日志要另存电子表格存档。不得随意修改和删除上次执行的时间与数据日志。 第五章 系统维护管理 第十七条 应用维护岗人员应采集市、州局操作人员及权限、用户组权限,审核县(市、区)局上报的县级税务机构、县级系统管理员及权限,并打印成纸质资料,签字盖章,交给系统维护岗人员设置或修改。 第十八条 发票补税系数由各市、州局确定、超定额申报比例参数、税负承受率、试营业月数由省局统一确定,应用维护岗人员按照统一标准进行相应设置。 第十九条 应用维护岗人员根据各县(市、区)局报送的需增加的行业,采集项目,进行平衡后,制作全市需增加的行业与采集项目增加表,以此资料为依据在定位定税系统中进行待选清册设置。 第二十条 县(市、区)局根据本地实际,需增加行业与采集项目的、需修改行业与采集项目认定、信息采集项目设置、行业类别设置、公式设置、评议理由设置的,由应用管理岗人员以书面形式经本局主管领导审批后,上报市局应用维护岗审定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 对于街道、市场或其他地理位置发生改变的,对定位码需重新规划的,由税收管理员协助县(市、区)局应用管理岗人员进行实地采集并规划,共同在规划资料上签字,以此资料为依据由县(市、区)局应用管理岗人员在定位定税系统中设置修改。 第二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应定期(具体时间由市、州局决定)将所辖范围内的街道及市场等地理位置、行业及调整要素的变化情况,报告给县(市、区)局应用管理岗人员,以便于完善定位定税系统的运行。 第六章 定位定税信息采集管理 第二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对所辖范围内的纳税户要动态跟踪,进行精细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新开业户,税收管理员要在其开业之日起,5天内进行定位定税信息采集,制作采集表,一式两份,要求纳税人签字。从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15天内将定位定税采集表交信息采集岗人员录入定位定税系统。录入系统后,3天内将采集表交给定额管理岗人员。 第二十五条 对当月25日前新开业的、注销后又重新税务登记的、取消非正常户认定的,且已纳入定位定税系统管理的纳税人,要在当月定额导出前,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核定征收处理,核定征收文书不流转,在核定征收文书里,定额录入“0”。当月25日后新开业的、注销后又重新税务登记的、取消非正常户认定的纳税人可放在次月进行核定征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当月25日前采集的定位定税信息,在25日前定额审批完毕。25日后采集的纳税人的定位定税信息,在次月进行定额审批。 第二十七条 纳税户的定位信息与行业细类信息未发生变化,只是定税信息发生变化的,由税收管理员自信息变化之日起10天内采集变化后的定税信息,交信息采集岗人员,3天内录入到定位定税系统中,并将信息采集资料交给定额管理岗。 第二十八条 纳税户的行业细类发生变化的,由税收管理员自信息变化之日起10天内采集新的定税信息,交信息采集岗人员,3天内录入到定位定税系统中,并将信息采集资料交给定额管理岗。 第二十九条 定额管理岗人员对信息采集岗人员移来的定位定税采集资料,3天内审核完毕。 第三十条 纳税户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被注销、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在注销或认定的次月,定额管理岗人员在定位定税系统中进行“业户注销”操作(注:如果当月内进行“业户注销”,则当月的征收信息与发票验旧信息不能导入到定位定税系统中)。涉及门面类型发生改变的,更改为实际的门面类型。对于纳税人与定位码对应关系录入错误的,应进行“业户清除”。 第三十一条 门面发生拆分、合并、拆除的,税收管理员根据情况,自门面变化之日起,5天内制作定位码变化采集表,交信息采集岗3天内并进行门面变更操作,录入新的定位定税信息采集单。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在税收管理员之间变更的,由税收管理员制作变更清单,报定额管理岗人员与综合征管系统核实后,信息采集岗进行变更操作。纳税人在乡镇级税务机构之间变动的,凭综合征管系统的“纳税人区内税务机关调整”清单,报应用管理岗核实后,交应用管理岗人员指定的税源管理单位的信息采集岗人员操作。 第三十三条 原未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办理税务登记,但纳入了定位定税系统管理的纳税人,后又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办理了税务登记的,自办理税务登记后15日内,凭综合征管软件中新办的纳税人识别号清单,由信息采集岗在3天内补录纳税人识别号,与原来的定位码对应。 第七章 定位生成与调整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定额管理岗根据定位定税信息采集表,属初次采集的,通过“定额生成”模块生成定额,属于非初次采集的,通过“单户定额调整”或“定额批量调整”模块调整为新的定额。属于系统参数调整的,根据市局应用维护岗返回给县(市、区)局应用管理岗的系统参数调整反馈信息,通过“行业定额调整”模块,按“行业细类”调整为新的定额。 第三十五条 生成或调整的定额与客观实际不符的,分三种情况处理,属于采集的定税信息不属实的,重新核实;属于系统参数不符合实际的,重新测试参数,并由应用管理岗上报市、州局修改;属于特殊情况的,由定额管理岗人员写出调查报告,连同采集表交应用管理岗审核,应用管理岗审核后交定额调整岗,定额调整岗审批后进行特殊户或特殊行业的定额调整,调整后,将资料返回给应用管理岗再交定额管理岗人员。特殊户人工单户调整的户数占国税定额管理户数的比例不得超过10%. 第三十六条 定额审批前要在办税服务厅以及纳税人比较集中的场所,或公共媒体进行定额公示。公示期为5至7天。 第三十七条 定额公示后,对需调整的,进行定额调整。生成或调整的定额被确定为准备执行导出的定额后,再进行起征点认定、免税户认定、建帐户认定。认定后再进行定额审批。未经公示的定额,不得进行定额审批。 第三十八条 定额审批后,将所有的采集表,返回给信息采集岗交税收管理员,进行送达与归档。同时对在定位定税系统中被认定为未达起征点户、免税户、建帐户的,由税收管理员督促,在当月定额导出前,在综合征管软件中按要求处理完毕。 第三十九条 定额导出前,定额管理岗与应用管理岗要做好数据审核工作。确保应该生成或调整定额的采集单都已生成或调整了定额,应该审批的都已审批,应该进行认定的都已进行认定。 第四十条 定额导出前,应用管理岗人员要将综合征管软件中的定税清册与定税清册历史记录另存为电子文档以备核查,应用管理岗与应用维护岗人员要将定位定税系统中的应导清册另存为电子文档以备核查。并检查是否有不需要导出的定额,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导出定额前,应用管理岗人员应确保应导清册中的定额是准备执行的定额。 第四十二条 定额导出后,应用维护岗人员应查看定额导出是否有异常情况,如果有意外中断情况的,要再次手工启动定额导出,将应导出而未导出的定额再次导出。 第四十三条 定额导出后,应用管理岗与定额管理岗人员要将已导成功与导出出错清册另存为电子文档,与综合征管软件进行核对。 第四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要对定位定税系统中已导成功清册中的无识别号的纳税人,督促其在5天内办理税务登记。 第四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对导出未成功清册中的纳税人,要分清原因进行处理。属于定税清册中没有记录或没有做税种登记的,当月内要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做好税种登记、核定征收的处理,然后再次进行定额导出;属于其他原因的,应在当月内查明原因分别进行处理。再次定额导出时间在每月25日后,具体时间由各市、州局自行确定。 第四十六条 凡纳入定位定税系统管理的纳税人,其定额的调整,必须在定位定税系统中进行,不得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定额调整,一经监控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四十七条 定位定税系统中涉及纳税人分户的资料,由税收管理员负责分户归档。涉及定位码规划、行业规划、系数设置方面的资料由应用管理岗人员负责归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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