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5]226号 2005-11-28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自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下发《青岛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暂行规定》(青国税发[2004]12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及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管理的通知》(青国税函[2005]46号)、《关于加强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管理的补充通知》(青国税函[2005]106号)等文件以来,通过各级国税机关齐抓共管,全市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质量和管理水平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但市局从近期废旧物资征管数据监控分析和工作调研情况看,仍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为此,市局就下一步加强全市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提出以下意见,同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以下简称总局《通知》)随文下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继续抓好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废旧物资企业增值税征管质量 (一)管好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是搞好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的基础和关键。现阶段,市局对废旧物资企业增值税管理的思路是:在回收环节要强化对废旧物资供货人的征税、实施以票控进和以进控销管理;在用废环节要加强投入产出分析,严格控制进项税额抵扣。为此,各局要高度重视,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干部的工作责任心,抓好各项废旧物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的全面落实,进一步提高全市废旧物资企业增值税的征管质量。 (二)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管理 一是对领购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实行“先核实后供票”。各局要在年底前,对全市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组织开展一次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使用情况审核检查;未经审核检查或经审核检查确认企业没有向居民个人收购其生活废弃物业务的,不得对其继续提供废旧物资收购发票。 在检查中可采取集体约谈或单独约谈形式向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宣传税收政策,了解企业废旧物资收购情况和供货人等情况;要抽样选取部分供货人进行约谈,并要求其提供废旧物资来源等情况的证明或进行说明;对废旧物资收购发票要重点检查对居民个人的回收业务是否真实、发票开具的范围和内容是否符合市局文件规定要求。 凡是在检查中发现企业回收业务中有向非居民个人、经营单位开具收购发票或向居民个人收购的生活废弃物超过《关于加强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管理的补充通知》(青国税函[2005]106号)规定标准而未经税务部门核实擅自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等违规开票行为的,一律对其停供废旧物资收购发票,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较为严重的,取消其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使用资格。 二是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提出增加废旧物资收购发票领购量的,要加强审查,从严核定。 三是对未按规定开具和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造成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虚开的,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及有关文件规定,取消其增值税免税资格。 (三)加强回收环节废旧物资大额供货人管理 一是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收购非居民个人出售的废旧物资,要“主动索要发票,达到或超过规定标准不能自行开票”,即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应主动向出售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含税务部门代开发票),对出售人出售的废旧物资达到或超过5000元标准且没有发票的,企业不得自行开具收购发票。 二是对企业不能确认废旧物资供货人是否为居民个人的,一律先视同“非居民个人”,按市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管理的补充通知》(青国税函[2005]106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对企业违反上述条款规定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和使用发票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四)《山东省青岛市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已于2005年6月1日起由千元版改为百元版,并于2005年8月1日起启用新版发票。发票降版、换版后,各单位应加强旧版发票的收缴工作,及时进行发票票种核定的调整,不得出售已作废的废旧物资收购发票。 (五)各局要提高认识,加强回收环节废旧物资大额供货人的税收征管工作,从严控制税源,采取有效措施,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款流失。近期,市局将对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发售、开具及其相关数据比对分析情况进行通报。 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的贯彻意见 (一)废旧物资免税资格认定程序,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规定>(修订实行稿)的通知》(青国税发[2004]120号)相关规定办理。主管税务机关政策法规部门和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已备案废旧物资免税企业的日常监管。 (二)属于新办企业申请废旧物资免税资格认定的,应按照总局《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提报资料。 经备案批准,已享受废旧物资免税政策的企业,暂不按照总局《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补报资料,由主管国税机关在进行减免税年度审核检查时,对照总局《通知》第二条要求进行重点核查。 (三)由于目前在综合征管软件上,无法加载废旧物资免税标识,故要求相关局税政法规部门,对取消废旧物资免税资格的企业,要及时通知发票管理部门更改票种核定;发票发售部门,在对外出售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时,应验证购票企业是否具备废旧物资免税资格;对无免税资格的,不得向其提供废旧物资销售发票。 (四)对新办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提出领购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在审批前先进行实地核实企业是否确有向居民个人收购其生活废弃物业务,经核查确认企业有向居民个人收购其生活废弃物和收购非经营性单位出售的废旧物资业务的,应从严控制用票量,需增加用票量的要先进行实地核实。 (五)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收购的非经营性单位出售的废旧物资,应向其索取货物销售普通发票。 对非经营性单位不能提供普通发票的,需提供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复印件和所售废旧物资品名、数量、废旧物资来源等情况说明以及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税务资料,经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方能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所回收拆解的非经营性单位的报废汽车,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六)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只限于用票企业在青岛市管辖范围内开具。 (七)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收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下脚废料,应向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件:国税函[2005]5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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