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地税发[2001]37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1-01
摘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39号)精神,省局对全省公路、桥梁收费站(点)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经核实,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偿集资修建路桥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点)共有四十一个(见表一);由经营企业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点)有十八个(见表二)。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地税发[2001]37号              2001-01-01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39号)精神,省局对全省公路、桥梁收费站(点)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经核实,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偿集资修建路桥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点)共有四十一个(见表一);由经营企业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点)有十八个(见表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列入有偿集资修建路桥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点)名单(表一)的,不再征收营业税,未列入的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对合并收费站(点)中,既有征税的又有不征税的收费,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三、对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征收站(点),除省政府已明确了纳税地点外,其余一律在收费站(点)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四、应当缴纳营业税的收费,一律使用税务发票。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涉税站(点)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的结果于5月底以前上报省局(征管处)。

  附件:1-2.docx

  1、有偿集资修建路桥收取车辆通行费站(点)名单(表一);

  2、经营企业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点)名单)(表二)。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1月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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