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地税发[2001]37号 2001-01-01 税屋提示——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1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39号)精神,省局对全省公路、桥梁收费站(点)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经核实,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偿集资修建路桥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点)共有四十一个(见表一);由经营企业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点)有十八个(见表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列入有偿集资修建路桥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点)名单(表一)的,不再征收营业税,未列入的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对合并收费站(点)中,既有征税的又有不征税的收费,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三、对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征收站(点),除省政府已明确了纳税地点外,其余一律在收费站(点)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四、应当缴纳营业税的收费,一律使用税务发票。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涉税站(点)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的结果于5月底以前上报省局(征管处)。 附件:1-2.docx 1、有偿集资修建路桥收取车辆通行费站(点)名单(表一); 2、经营企业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点)名单)(表二)。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1月1号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