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流[2002]603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非居住用房出售、租赁行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1-09
摘要: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的租金收入低于本市营业税征收标准的,免征营业税,但仍应按规定缴纳12%的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非居住用房出售、租赁行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流[2002]603号       2002-1-9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近年来个人投资房地产的意识不断加强,出现了大量个人从事非居住用房的买卖和租赁行为。为规范个人出售、租赁非居住用房的纳税秩序,加强房地产交易和租赁市场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文件规定,现对个人非居住用房的出售、租赁行为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条款废止]对个人出售办公用房、商业用房、生产用房等非自己居住用房(以下简称非居住用房),应按规定全额缴纳营业税、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各种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应按规定全额征收5%的营业税,按规定缴纳12%的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的租金收入低于本市营业税征收标准的,免征营业税,但仍应按规定缴纳12%的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

  四、对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在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个人出售、租赁非居住用房的应纳税款,应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六、各区、县税务局要重视个人非居住用房出售、出租行为的税收征管工作,加强与相关的房产交易所、房产中介机构和社区的工作联系,逐步建立信息反馈和凭个人售房发票或完税凭证办理权证过户制度。加强房地产交易所的驻所(场)税收征收窗口的建设,建立规范、高效、简便的税收征收程序,方便纳税人就近纳税。

  七、各区、县税务局要加强个人非居住用房出售、租赁行为的税收政策宣传工作。可在房产交易所、房产中介机构和社区张贴有关个人非居住用房出售、租赁行为的税收政策海报,或制作一些宣传税收政策的小册子,存放在房产交易所和房产中介机构,便于纳税人了解税收政策和纳税程序。

  八、本通知下发后,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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