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村委会出租房屋、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8]240号 1998-06-10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地税规[2008]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分局《关于行政村出租房屋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宝发[1998]176号)收悉。对于行政村委会及下属村民小组(队)的房屋多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应如何计征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行政村委会及下属村民小组(队)的房屋,用于出租或生产经营的,暂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二、行政村委会及下属村民小组(队)的经营所得,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06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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