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服务和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条款废止] 宁地税发[2008]103号 2008-07-14 税屋提示——
1.依据宁地税规字[2011]3号 南京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第9条“文物保护单位”废止、第35条废止。 2.依据宁地税规字[2010]5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1月12日起,本法规第6、10、11、12、13、15、16、17、19、20、21、23、34、38、45、46、51、69条规定废止。
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开展新一轮解放思想大讨论的要求,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市局研究制定了服务和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扶持教育事业发展 1.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自2001年1月1日起,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6.[条款废止]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7.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以自有房产举办专用于培训业务的各类职工培训中心、教育中心、职工培训班等,免征房产税; 8.集体或个人举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以及敬老院、养老院等自有自用的房产,暂不征收房产税;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二、扶持文化产业发展 9.[部分废止]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 10.[条款废止]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11.[条款废止]从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12.[条款废止]自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对南京广电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南京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标准的批复》(宁价服[2006]381号)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营业税。 13.[条款废止]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14.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15.[条款废止]演出业务。单位和个人进行演出,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6.[条款废止]展览业。单位和个人举办展览活动,其营业额为其取得的收入扣除实际支付的场地费、展台搭建费、广告费后的余额。 17.[条款废止]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18.对纳入国家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的单位,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政策优惠;到08年底前,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扶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19.[条款废止]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20.[条款废止]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21.[条款废止]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四、扶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 22.婚姻介绍,免征营业税。 23.[条款废止]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 24.对政府或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 25.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缴的费用(如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等),如果是统一收取,统一支付给收费单位的,应以当期企业向业主收取的实际费用扣除实际支付给收费单位费用(不包括企业自身应负担的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6.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27.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8.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9.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0.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五、扶持金融保险业发展 31.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32.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来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33.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34.[条款废止]外汇转贷业务。对金融企业直接向将境外借入的外汇资金,再贷给境内企业,可以扣除其支付的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5.[条款废止]金融商品转让业务。金融企业从事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6.融资租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原对外贸易部(现为商务部)、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7.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等,可以扣除其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8.[条款废止]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所有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 39.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40.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2.保险代理。保险代理公司以取得的全部手续费和佣金收入扣除支付给保险营销员(非雇员)的劳务报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六、扶持交通运输业、现代物流业发展 44.与我国签订互免海运、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协定、海运、空运协定以及其他有关协定或者换文的国家有关外国运输企业取得的海运、空运收入免征营业税 45.[条款废止]联运业务。对运输企业承接运输业务后,与其他运输企业共同完成同一批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的运输劳务,可以扣除其支付给其他承运者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扣除其支付给其他承运者的费用”是指其他承运者在所开具的运输业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以及铁路部门收取的铁路基金。但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 46.[条款废止]国际运输业务。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可以扣除其付给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7.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运输代理的营业额为其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港口费用、运输费、保管费、出入境检疫费、熏蒸费、仓储费、装卸费及其他代理费用。 48.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的基数。 49.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定期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照顾。 七、扶持邮政电信业发展 50.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 51.[条款废止]从2007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为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通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2.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可以扣除其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3.电信单位跨地区、跨网通信业务。对电信单位发生的跨地区通信业务,可按其取得的本地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其他地区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其他地区网的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电信单位发生的跨网通信业务,可按本通信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另一通信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另一通信网的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8858”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可以扣除其支付给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5.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开展的“短信捐款”业务,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该项业务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56.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为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的捐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57.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通通信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9993”为中国红十字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红十字会的捐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58.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99”为中国扶贫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扶贫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59.电信单位(指电信企业和经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下同)提供的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下同)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60.公用电话兼办业务。私人住宅、小卖店以及其他单位(即公用电话兼办人),利用其自用电话兼办公用电话业务,以其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不包括本身应负担的费用)的余额为营业额。 八、扶持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 61.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2.在我市机场新建民用航空公司基地的,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3年后减半征收2年。 九、扶持环境保护及节能节水项目的开发运用 63.从事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扶持企业创业投资和中小企业融资 64.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一、扶持非营利组织发展 65.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十二、扶持其他现代服务业发展 66.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下发免税名单内的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3年。 67.代办进出口业务。代办进出口业务的营业额为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代垫费用后的余额。 68.委托开发房地产业务。取得房地产项目立项和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委托方)将项目交给其他单位(受托方)开发的,受托方的营业额为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代为支付的规费、设计费、施工费、设备及材料等代收转付费用后的余额。 69.[条款废止]旅游业务。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以全程旅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70.广告代理业务。广告代理业务的营业额为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广告发布费和其他广告经营者的广告代理费后的余额。 71.拆迁代理。拆迁代理单位接受委托从事房屋拆迁业务,其向拆迁者实际转付的拆迁补偿费和支付给施工单位的拆迁工程费,不计入其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72.商标代理。商标代理公司以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实际支付给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商标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73.代理报关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报关相关手续的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1)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 (2)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 (3)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74.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江苏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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