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军队移交企业办理土地和房产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政办传[2000]25号 2000-04-18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不再经商办企业的决定精神,我省共接收军队移交企业282户,按照交接程序和军队移交企业房地产无偿移交地方的规定,省政府已与沈阳军区、海军、沈阳军区空军签署了房地产划转文件。为了保证和促进军队移交企业的稳定与发展,省政府决定对移交企业在办理土地和房产变更登记收费方面给予优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国土、房地产和规划部门应根据军队向省政府划转房地产的文件,为军队移交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 二、一次性免征房地产契税。军队移交企业凭房地产划转文件和经工商部门登记确认的企业法人为依据,到当地房地产契税征收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取得免税证明后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三、减半收取房产、土地登记费和测绘费。初次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军队移交企业,必须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和房产测量,建立完整的房产档案;初次办理土地使用证书的军队移交企业,需补全土地权属来源及地籍资料后办理登记手续。对军队移交企业办证需要交纳的登记费、测绘费,土地、房产登记、测绘部门按当地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接收军队移交企业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给予高度重视,要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积极帮助军队移交企业解决交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保证交接工作的顺利完成。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4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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