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2000]56号 2000-03-02 税屋提示——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0]2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国税所征管的中央企业,必须建帐建制,准确及时填报财务报表,并依法自行申报,税务部门采取查帐征收的唯一征管方式。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国税发[2000]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3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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