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第六届中国艺术节筹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函[2000]155号 2000-06-05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最近,有些地区请示,第六届中国艺术节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中国体育彩票,中奖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应如何征收。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对第六届中国艺术节即开型彩票中奖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由于第六届中国艺术节发行的中国体育彩票,虽然是利用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的彩票销售渠道进行发售和管理,但所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艺术节的各项活动,而非用于体育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故其不属于体育彩票。因此,不能享受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 二、个人取得的中奖收入(包括实物等)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主办单位代扣代缴。 请各地严格按规定进行税收征管。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6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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