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发[2004]65号 2004-9-23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再对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切实做好取消和下放企业所得税部分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的贯彻落实工作 取消和下放企业所得税部分审批项目,加强相应的后续管理工作,是总局对企业所得税管理方式的重大改革,涉及到各级地税机关和所有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此,各级地税机关必须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增强责任感,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扎扎实实地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要配备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从事企业所得税的后续管理工作,以确保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和管理的规范性;要按照总局文件要求,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工作中出现漏洞。 二、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税务执法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取消、下放有关内容的宣传和培训。通过税法公告、编写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将税务机关取消、下放审批项目后管理方式的变化和有关的政策规定及时告知纳税人。同时,要加大对征管、稽查等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学习和研究,尽快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力争每一个执法人员都能理解行政许可法的要义,熟悉与税务管理相关的规定,切实做好企业所得税管理方式转变的衔接工作。 三、加强调查研究,做好内部信息的保存、交接和传递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要及时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涉及未弥补亏损、收入递延、广告费摊销、工效挂钩企业以前年度结余等取消审批项目的纳税人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摸清底数。 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按照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的具体要求,明确分工,密切配合,逐户建立档案,做好内部管理信息保存、交接和传递工作,防止税收流失。 四、分清责任,切实加强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数据、资料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工作 (一)纳税人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对年内发生的涉及取消审批项目的事项,按本通知及有关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相关表格和资料,并对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主管地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纳税申报表及附送的相关表格和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对申报资料不齐全和项目填写不完整的,应要求纳税人补充相关资料,然后交管理部门进行评估、审查;经评估、审查发现纳税人申报资料不真实或有其它疑点的,要及时将相关情况移交有关部门,进行税收检查。 五、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定期对纳税人涉税情况进行专项纳税评估 主管地税机关要对纳税人自行适用税收政策和自行申报纳税情况实行定期专项评估。 税务稽查部门要将纳税人涉及取消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事项作为稽查重点,对稽查发现纳税人不按照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处理的事项,应责令其及时调整,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稽查部门在案件查结后,应及时将稽查情况向主管地税机关反馈。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82号文件的要求,省局将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另行发文。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9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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