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条款废止] 市税三字[1989]762号 1989-09-2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三条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89号《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规定中的煤炭企业系指中国统配煤炭总公司所属的北京矿务局,不包括地方其它煤炭企业。 2.规定中第五款“对于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占地,在一九九0年底前,暂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土地使用税。”本市最低限额按每平方米年税额0.5元计征。 3.[条款废止]煤炭企业应按规定申报各类占地面积,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核确定征免。今后各类占地面积发生增、减时,必须在变动后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申报手续。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调整应纳税额。 北京市税务局 1989年9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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