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地税二字[2000]54号 2000-06-13 税屋提示——
1.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5年0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4月22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除破产企业外,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27,000元以内的(按全省职工平均年工资水平的3倍计算),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27,000元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规定,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6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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