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税发[2020]16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落实税收政策措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补充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2-07
摘要:支持生活物资供应。疫情响应期间,不得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物流服务、生活超市、集贸市场等与抗疫情密切相关的企业和单位进行税务检查。对我省抗疫重点企业和单位提供“点对点”“一对一”的纳税服务,对企业提出的申请发票领用、退税办理等业务专人负责,快速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落实税收政策措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补充通知

甘税发[2020]16号      2020-2-7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和兰州新区税务局,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落实税收政策措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甘税发[2020]15号)下发后,党中央、国务院又出台了一系列新的疫情防控税收政策,根据当前疫情防控的形势,现对我省税务部门支持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有关工作措施补充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保供税收优惠政策。对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二、支持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对疫情防控物质生产、销售行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纳税人申请办理期未留底税款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加快审核进度,符合条件的,尽快办理退税。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申报缴纳税款且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无接触式”办税方式提出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税务部门依法办理。

  三、支持公益捐赠行为。对爱心企业和个人无偿提供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不认定为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对于口罩生产、防护服生产、消毒液生产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获得的不属于“与销售货物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情形的各级政府给予的防控疫情专项财政补贴,不征收增值税。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给予免收税(费)滞纳金政策支持。自2020年1月25日至甘肃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响应期结束期间,对纳税人因服从县级(含)以上政府安排,不准开工或延迟复工的,未能按规定期限进行税费申报、税款缴纳、资料报送等情形,不予加收滞纳金和免予税务行政处罚。对因疫情影响确实且无法通过网上办理的企业,造成的逾期申报后果,不予以税务行政处罚。

  五、支持生活物资供应。疫情响应期间,不得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物流服务、生活超市、集贸市场等与抗疫情密切相关的企业和单位进行税务检查。对我省抗疫重点企业和单位提供“点对点”“一对一”的纳税服务,对企业提出的申请发票领用、退税办理等业务专人负责,快速办理。

  六、全力支持抗疫一线人员。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资金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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