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0]263号 2000-10-11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6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19号,《以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企业发生合并,分立业务,需选择按照《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和第二条第(二)项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如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涉及的企业下在同一省的,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10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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