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税函[1994]155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乡卫生站是否要交营业税、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6-09
摘要:但乡卫生站兼营其他应税劳务(不属上列医疗服务)与货物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对经营的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其营业额,未单位核算营业额的,应照章征税。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乡卫生站是否要交营业税、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粤税函[1994]155号           1994-06-09

南方日报读者来信部:

  你部转来高州市云潭镇医生来信悉,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对农村医疗保健,国家在税收上一直都是给予减免税照顾,今年推行新税制,也保留了这项照顾措施,具体是:对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这里所称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是指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防疫、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疗用具、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因此对乡卫生站提供上述医疗服务的,可免征营业税。但乡卫生站兼营其他应税劳务(不属上列医疗服务)与货物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对经营的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其营业额,未单位核算营业额的,应照章征税。

  对乡村医生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按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乡村医生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考虑到这几年来我省卫生事业发展较快,乡村医生的收入已发生了变化,同时各地亦存在差异。为此,在实施新税法后,对个体医生的收入要否恢复征税,由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广东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六月九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