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2]315号 2002-12-12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市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汇算清缴的范围和期限 凡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地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都必须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并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1主9附)。向下属企业收取管理费的企业总机构,根据《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的规定,年终不论管理费有无结余,均应按照税前扣除标准进行纳税调整,按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由企业自核自缴的,申报期为次年二月底止。委托中介机构申报的,申报期为次年四月底止,并于次年四月底前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2002年第四季度或12月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期为季(月)终后15天内。不得以年终汇算清缴申报表代替第四季度或12月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二、汇算清缴的工作要求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各征收机关要成立汇算清缴领导小组,由一位局领导主管汇算清缴工作,保证机构、人员落实到位,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提高干部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确保高效、高质完成年度汇缴工作。同时,各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宣传,选派业务素质较强的人员解答纳税人在汇算清缴中遇到的政策问题,使纳税人及时了解相关政策法规。 (一)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申报内容的审核 1.加强对纳税人年度亏损及弥补亏损的审核。纳税人2002年度发生亏损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应由主管征收机关进行初审。未经征收机关初审,纳税人不得自行税前弥补亏损。 2.加强对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和抵免项目的审核。纳税人财产损失、坏帐损失、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等未经批准或未办理有关手续的项目,一律不得扣除或抵免。 3.非营利性的地方医疗机构,其发生的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应按规定在年终后15天内向主管征收机关报送上述项目开支的有关数据材料,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二)对中介机构代理汇算清缴的要求 1.中介机构必须与纳税人签定规范合同,不得以会计决算审计合约或“税检”合约代替合同。 2.中介机构要不断提高代理质量,要参与委托人的财产盘点清查,重点核实存货计价和折旧提取,防止利用存货计价、折旧等违规调节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 3.要注意地方税种的相关性。例如查补房屋出租营业税,可能涉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堤围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对成本中列支的个人商业保险、超标准超范围列支的私人电话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时,必须同时指出漏扣个人所得税问题。 地税机关将派出工作人员与代理机构执业人员联合组成若干检查小组对代理业务进行抽查,以保证汇算清缴工作的客观公正。对代理2002年度汇算清缴客户不足5户的中介机构以及有严重质量问题、存在恶性压价竞争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我局将取消其代理汇算清缴资格。 (三)检查及评税工作。 汇算清缴纳税检查工作,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企业所得税收入的重要手段。纳税人进行所得税汇缴申报后,各单位应开展纳税检查。检查重点是: 1.领取财政补贴的企业; 2.零申报的纳税人;各期利润水平波动大、申报额变动大、亏损数额大、福利工资开支数额大的纳税人; 3.收取下属企业管理费的企业总机构; 4.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5.县以上地税机关确定的其他纳税人。 各征管机关要按照《关于我市地方企业所得税评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512号)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评税工作,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对帐册混乱、所得税申报明显偏低的业户,要列入评税范围,通过评税坚决堵塞税收漏洞。 (四)总结 各单位应在5月10日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及附件所列表格报市局税政二处(各稽查局只报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纳税检查查增税款统计表》)。总结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各稽查局可只报(4)~(6)项) (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2)税源分析,包括影响本单位企业所得税增减变动的因素;(3)企业所得税评税情况;(4)税收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特别是有关汇算清缴改革和我市征管改革的税收规定贯彻落实的情况;(5)检查发现的问题,典型案例及处理情况;(6)企业所得税管理及检查的经验、问题及建议。 三、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及其附表(报软盘及报表)(略)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纳税检查查增税款统计表》(略) 3.《年度所得税评税情况统计表》(粤地税发办文[2000]3号文)(略) 4.《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略) 5.《企业减免项目表》(略) 6.《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情况表》(略) 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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