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1999]510号 1999-12-16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一、农村信用社统一按总收入的2%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并全额上缴县联社。农村信用社按上述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其超过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 二、广州、珠海、东莞、中山市联社提留总机构管理费问题另文下发。 请一并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1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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