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全省归并简化普通发票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充分发挥发票控管税源的作用,适应税收征收管理信息化、现代化、科学化的发展趋势,切实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纳税服务,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于2004年1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使用归并简化的发票,现通告如下: 一、普通发票种类和名称 1.湖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 2.湖北省收购业务统一发票; 3.湖北省棉花收购统一发票; 4.湖北省粮油收购统一发票; 5.湖北省临时经营统一发票; 6.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简化归并的普通发票具有以下特征 1.发票监制章是识别发票真伪的重要法定标志,其形状为椭圆形,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下环刻制“国家税务局监制”,中间刻制“湖北省”,监制章及发票号码印色为大红色,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在紫外线灯下呈橘红色反映,套印在发票联和审核联的票头正中央,发票号码印在右上角。 2.手工发票的发票联和审核联使用防伪水印纸,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电脑发票使用的是普通防伪水印纸、水印防伪无碳复写纸和彩纤防伪无碳复写纸。 三、各用票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领购、保管和使用普通发票,严禁私印、私售、伪造、倒卖和转让,严防丢失和被盗。 四、省国家税务局监印的原发票可继续使用,用完为止。 特此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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