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6-29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含境外单位或个人)可按期或按次申报印花税,现对我市印花税的纳税申报期限明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2号   2022-06-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含境外单位或个人)可按期或按次申报印花税,现对我市印花税的纳税申报期限明确如下:

  一、按期申报

  (一)纳税人按期申报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按季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

  (二)按期申报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三)现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将自动转换为按季申报,营业账簿将自动转换为按年申报,无需另行申请。

  二、按次申报

  (一)纳税人按次申报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应税营业账簿均可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

  (二)按次申报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三)现按次申报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为按期申报。

  三、通告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7月1日之后的印花税均按本通告申报缴纳。例如,按季申报的纳税人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的税款应在2022年10月申报期申报缴纳;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的税款仍在2022年7月申报期申报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2年6月29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