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2]213号 2002-07-01 税屋提示——依据青国税发[2004]118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本法规自2004年6月28日起全文废止。 即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请示》(即国税发[2002]16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经请示总局增值税管理部门,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政策比照个体工商户管理,因此,暂不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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