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鲁地税函[2004]231号 2004-12-28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8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由省地税局采用无碳水印纸统一印制”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部分废止]2005年1月1日起,我省统一启用《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地税)》(以下简称《代开发票》),《代开发票》启用后,除另有规定外,各级地税部门不得再使用其他发票进行代开。 《代开发票》为一式三联的计算机发票,种类代码为01155,分别市编制不同的地区代码。 《代开发票》 二、《代开发票》的管理、开具要严格按以下要求进行: 1.《代开发票》的管理要全部纳入发票管理信息系统,从发票计划的制定到发票的缴销都要通过发票管理信息系统来进行。 2.填写《代开发票》时,需录入开票日期、付款方名称、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号码、收款方名称及地址、电话、收款方识别号或证件号码、品目及金额、税额、完税凭证(或缴款书)号码和开票人后方可开具。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的有关精神,“税控码”栏暂不填写。 4.收款方是法人单位或个人,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在“收款方识别号或证件号码”栏填写经办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三、《通知》第二条第五项中“申请代开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包括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 四、《通知》第三条第一项中的“小额标准”为提供劳务单次总价款在2000元以下。 五、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报经营地税务机关同意后,可由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附件:《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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