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函[2007]194号 山东省地税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开具发票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12-17
摘要: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开具代收费用发票后,水、电、暖、燃气、有线电视、互联网运营等部门不得再向业主开具发票。由业主直接向上述部门缴纳费用的,应当取得上述部门开具的发票。

山东省地税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开具发票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鲁地税函[2007]194号       2007-12-17


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有关规定,结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实际需要,经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研究决定:

  一、物业管理企业收取代业主支付的水、电、暖、燃气、有线电视、互联网使用等费用时,使用税控收款机或计算机开具省地税局监制的《山东省××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通用发票》(平推式、卷式),开具时应当分项列明代收款项的名称及金额。

  二、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开具代收费用发票后,水、电、暖、燃气、有线电视、互联网运营等部门不得再向业主开具发票。

  由业主直接向上述部门缴纳费用的,应当取得上述部门开具的发票。

  三、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地税局

2007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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