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税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开具发票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鲁地税函[2007]194号 2007-12-17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8日起,本法规发票票样改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有关规定,结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实际需要,经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研究决定: 一、物业管理企业收取代业主支付的水、电、暖、燃气、有线电视、互联网使用等费用时,使用税控收款机或计算机开具省地税局监制的《山东省××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通用发票》(平推式、卷式),开具时应当分项列明代收款项的名称及金额。 二、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开具代收费用发票后,水、电、暖、燃气、有线电视、互联网运营等部门不得再向业主开具发票。 由业主直接向上述部门缴纳费用的,应当取得上述部门开具的发票。 三、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地税局 2007年1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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