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国税函[2008]159号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8-07-07
摘要: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纳税人,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济国税函[2008]159号          2008-07-07

  税屋提示——依据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6月29日起全文废止。

各基层局:

  去年以来,随着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部分出口货物由原来的出口退税,改为出口免税,为了进一步规范出口免税货物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市局研究制定了《济南市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税 屋附件:

  1、济南市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2、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

  3、免税申报明细表.xls;

  4、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xls。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7月7日

济南市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国家税务局管辖的从事免税出口货物和劳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免税出口货物,主要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免征增值税货物、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免征消费税货物、生产企业出口实行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的货物,以及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货物。

  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出口卷烟、含金产品等免税货物的管理和操作,按其现行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使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系统1.0版》进行免税申报、核销。

  第二章 免税资格的认定

  第五条 纳税人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首份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管理部门(或受理窗口)提交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各基层局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纳税人取得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资格后,方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出口免税货物的免税手续。

  第六条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纳税人,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依法应当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首先按规定注销其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发生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事项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定。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七条 纳税人应按照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和核算,并将内外销货物分开记账,单独核算。

  第八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和保存有关出口货物免税账簿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纳税人发生委托代理出口业务的,应将委托代理出口业务与本企业自营出口业务分开核算,并建立委托代理出口业务明细账。受托方应按规定及时向其主管退机关或退税部门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交委托方。

  第四章 出口货物免税申报

  第十条 纳税人应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前,持相关资料(包括合同、出口发票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先办理免税申报的备案,经退税部门审核通过后,持相关资料再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 出口货物免税申报程序

  一、纳税人通过录入免税申报明细表.xls形成电子数据进行免税申报,基层局退税部门在接到纳税人申报的电子数据后,读入《出口退税应用管理系统》进行受理。

  纳税人应于出口销售收入实现后的次月纳税申报前,凭以下资料向所在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免税申报:

  1、出口货物销售合同;

  2、出口货物销售发票;

  3、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以下简称免税申报表,一式四联,第一联企业留存,第二联用于免税核销,第三联交征税机关用作免税证明,第四联退税部门留存)。

  二、基层局退税部门对《免税申报表》审核签章后,将第四联留存,作为备案台账,第一至三联交纳税人,纳税人凭第三联向主管征税的基层征收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税源管理部门)办理纳税申报。

  第五章 出口货物免税核销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按月收齐免税核销资料后,认真填写《免税申报表》第一、二联的免税核销部分内容,并录入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xls形成电子数据,在规定的期限内,持以下资料及免税核销电子数据向基层局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2、出口货物发票;

  3、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的提供);

  4、《免税申报表》(第一、二联)。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基层局退税部门在接受纳税人免税核销申报后,应当对纳税人申报的纸质免税核销单证资料的齐全性、真实性、准确性、勾稽关系等进行认真审核,并对纳税人申报的电子数据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等相关电子信息进行人工核对,同时将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电子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应用管理系统》。退税部门按照三级审核原则对单证、信息审核合格的,在《免税申报表》及《出口退税应用管理系统》中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局长签注审批意见,对出口货物免税予以核销,留存《免税申报表》的第二联,第一联退还纳税人。

  第十四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纸质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基层局退税部门提出延期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的申请,经市局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

  第十五条 基层局税源管理部门应加强纳税人出口免税货物进项税额的管理。外贸企业出口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入成本。生产企业出口免税货物所耗用国内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入成本。纳税人生产的货物既有出口,又有内销,且进项税额不能单独核算或划分不清的,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当期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免税出口货物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进项税额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的出口货物,基层局退税部门应将有关信息反馈给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应及时督促纳税人予以补税,并将处理结果反馈退税部门。

  增值税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纳税人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第六章 出口货物免税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各类纸质资料和原始单证由基层局退税部门统一归档管理。免税档案资料应保存十年。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08年7月1日起试行,以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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