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2006]72号 2006-06-15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日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附件1全文有效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65件)废止,故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8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6]4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6年1月1日至文件转发之日应享受免税但已缴纳营业税的,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邮政企业全部收入免税的,实行退税。 (二)邮政企业部分收入免税的,从以后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06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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