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发[2006]72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6-06-15
摘要: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6]4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2006]72号        2006-06-15


各市、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6]4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6年1月1日至文件转发之日应享受免税但已缴纳营业税的,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邮政企业全部收入免税的,实行退税。

  (二)邮政企业部分收入免税的,从以后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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