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电脑版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10]75号 2010-3-2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信息管税”工作思路,强化发票电子信息的采集和利用,促进以票控税,经研究,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推广应用电脑版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机打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广应用机打发票的意义 近年来,为切实加强以数据管理为抓手的税源管理工作,积极应对地税普通发票制假售假、非法代开、大头小尾等不法行为的严峻挑战,我省地税系统坚持发票管理“数字化、电子化”的发展方向,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简并发票种类、推广机打发票、重视数据管税”的工作思路,加强发票的集中统一管理,着力推行机打发票。实践证明,推广应用机打发票及《浙江地税电脑版普通发票开票软件》(以下简称“开票软件”)能更加方便纳税人领购、缴销发票,有利于地税机关及时采集发票使用信息,加强分析比对,提升税收征管水平,有利于受票方查询发票真伪,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有效遏制非法发票的使用。各地要从依法治税和强化信息管税的高度,深刻认识进一步推广应用机打发票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 二、推广应用机打发票的范围及若干措施 (一)推广应用机打发票的范围 1.流转税以营业税为主,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2.流转税以营业税为主,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核定的月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3.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核定的月经营额在1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和纳税人条件,决定是否纳入应用机打发票及“开票软件”的推行范围。 (二)严格控制手工发票,合理使用定额发票 1.从2010年3月1日起,手工发票控制为百元版,定额发票取消100元以上面额版,各单位可以将库存的手工版发票和定额发票在“使用有效期”内发放使用。 2.对不使用机打发票或应用条件一时难以具备的纳税人,各地应根据其经营状况,测算日均营业额,本着从严控制的原则核定其使用相应面额的定额发票或手工发票,并在日常工作中加大对此两类发票的检查力度,促使纳税人主动申请使用机打发票。 对于上述纳税人在实际经营中临时发生的大额单笔交易,其领用的发票不能满足需要的,可按规定到地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3.手工发票和有付(收)款人(单位)项的定额发票,付(收)款人(单位)项为必填项。 (三)严格控制发票用量 各地应严格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普通发票印制数量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要求控制发票印制和发放数量。 (四)严格具名发票(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的审批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今后将逐步取消具名发票,使用统一发票。为此,各地要严格审批管理。 1.申请印制具名发票的纳税人必须正常领购使用发票一年以上(旅游、体育馆等门票除外),并能严格执行发票管理制度。 2.具名发票行政许可条件中“发票使用量较大”的标准暂定为单一票种年使用量累计在2万份(含)以上(旅游、体育馆等门票除外)。 3.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年度单一票种发票缴销情况,核实其实际使用量少于2万份的,次年取消其已许可的具名发票印制领购资格(旅游、体育馆等门票除外)。 (五)开展网络开具发票试点工作 在信息技术的推动下,网络开具发票方式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方向,将会在税务管理上广泛使用。按照“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省局将选择广告业、旅游业等票种开展试点。 与推广应用工作相配套,不再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现在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逐步转为使用《浙江地税普通发票开票软件》。请各地于4月底前将现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登记造册,通过公文处理系统上报省局(征管处)备案,报送样式见附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发动 宣传工作要做到内外兼顾,首先要统一思想,克服畏难情绪,减少工作阻力;其次要切实加强宣传,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纳税人的理解、配合。应用机打发票和“开票软件”,可能需要部分纳税人添置设备,相应会增加成本,对此要结合应用机打发票的重要意义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推广应用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做到和谐有序、稳步推进。 (二)强化操作培训 要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电脑版普通发票开票软件”应用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520号)的要求,加强部门协调,做好“开票软件”的安装测试和培训工作。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和网站等纳税人经常接触的办税渠道公布“开票软件”的操作方法,有条件的可将软件操作手册发放到每一户使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手中。 (三)制定实施方案 各地应根据省局的要求和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时间安排、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工作要求,确保推广应用工作的稳步有序推进。实施方案应于2010年3月底前通过公文处理系统报送省局。推广应用工作过程中,要及时搜集、妥善处理遇到的问题并积极关注推广成效,及时向省局(征管处)反馈。 税 屋附件: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情况统计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Ο一Ο年三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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