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6]491号 2006-10-27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6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有关规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我省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改按成本加计扣除办法。为统一掌握政策,经研究,现就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试点前福利企业政策规定可享受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2006年1-9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额=按试点前福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办法计算得出的2006年度减免税额×9/12。 二、按试点后福利企业政策规定可享受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从2006年10月1日起按成本加计扣除办法,即:除企业10月1日以后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实际工资可全额在计算所得税前扣除外,还可再按支付残疾人员实际工资数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实际工资是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章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 三、2006年1-9月或1-3季度可享受试点前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须按有关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的企业不得享受减免税。 各地在政策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法规处、税政二处)报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10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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