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所[2000]9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1-13
摘要:浙江省联通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应当按《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所[1998]175号)的规定,按时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就地监督管理。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0]9号             2000-01-13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含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6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及所属的由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100%投资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从事通信业务的分公司(具体名单附后),1999年度、2000年度由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浙江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及其所属的各级从事寻呼业务的分公司,由浙江国信通信有限公司为纳税人,在杭州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联通寻呼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本《通知》下发前,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已在经营所在地缴纳的所得税,不再退库。所缴纳的税款由汇总纳税企业凭完税证到其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办理税款抵扣手续。

  五、浙江省联通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应当按《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所[1998]175号)的规定,按时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就地监督管理。

  六、各级国家税务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认真做好本地区联通公司所属的就地纳税企业(包括联营、股份制企业)的征收管理工作。

  附件: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下属分公司名单(一九九九年十二月)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01月13日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下属分公司名单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业务区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温州分公司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台州分公司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湖州分公司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嘉兴分公司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金华分公司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绍兴分公司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舟山分公司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丽水分公司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衢州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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