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副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绍市国税流[2004]513号 2004-12-3 税屋提示——
1.依据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3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绍市国税流[2005]127号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副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的通知,自2005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堵塞税收管理漏洞,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的增值税管理,打击和防范利用收购发票虚开和骗抵税款的犯罪活动,现就加强农副产品购销业务增值税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收购发票使用资格的管理。农副产品收购单位(以下简称收购单位)使用收购发票必须同时具有以下条件: (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准予从事农副产品收购业务。 (二)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完整、准确地记录农副产品购销业务,并设置完整的农副产品仓库台账、农副产品购销资金台账。根据实际发生的购销业务,保管出入库原始凭证、收付款原始凭证、计量原始凭证,逐笔登记有关台账(附件一)、账簿,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证相符。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并持有有效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经营场所和仓储场地必须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 (四)拥有健全的管理机构,设置行政、仓库、统计、计量、财务等工作岗位,并配备固定的专业工作人员,具备准确的计量设备。 (五)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健全基础资料管理。收购单位应建立《农副产品收购明细台账》,按收购业务逐笔登记投售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地址、货物名称、数量、单价、金额以及收购发票号码等基本信息。收购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应保存以下资料,以供核查: (一)投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投售人在当地政府开具的自产自销的产地证明(应注明承包能力、生产能力、年产量等)。 (三)差旅费单据。 (四)运费结算单据。 (五)入库检验过磅票据。 (六)使用自备车辆从事收购业务发生的过路、过桥费单据。 收购单位收购农副产品,对月累计交易额在一万元以上(含)的投售人,应按户登记《大宗农副产品供货业户手册》(附件二),以备核查。 三、市局直属分局应加强对利用农副产品进行生产企业的监控,要定期下企业对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农副产品耗用与产成品的投入产出比例情况、农副产品耗用与燃料、动力的比例关系情况、产品的月产量、销量及成品率波动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分析是否存在虚增购入农副产品而骗抵进项税额的问题。2005年上半年市局直属分局应组织对市本级所有收购单位进行一次专项评估。评估时应对下列内容进行案头审计或实地核查: (一)纳税申报情况。 (二)收购发票使用情况。 (三)农副产品耗用与产成品的投入产出比例情况。 (四)农副产品耗用与燃料、动力的比例关系情况。 (五)产品的月产量、销量及成品率波动情况。 (六)资金往来是否存在大额现金支付、期末应付帐款有无异常挂帐等情况。 (七)其他需要核实的内容。 经评估存在偷逃税嫌疑的,移送市局稽查局进行重点检查,有关联企业的,也一并列入检查范围。 附件一:农副产品收购明细台帐 附件二:大宗农副产品供货业户手册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一: 农副产品收购明细台账
附件二 大宗农副产品供货业户手册 投售者姓名: 身份证号: 详细地址: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