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注销清算税收稽核工作的通知 金地税政[2005]66号 2005-7-26 市局各税务分局: 为有效阻止企业利用注销税务登记手段偷逃税款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各税务分局必须按以下规定规范开展对注销税务登记企业的稽核工作。 一、规范注销税务登记企业稽核的范围 凡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企业,不管实行何种征收方式,在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主管税务分局必须开展规范化的稽核工作: (一)拥有自有房产或土地使用权的; (二)注册资本在100万元(含)以上的。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各税务分局也应按照注销税务登记的一般稽核程序,依据企业清算报告等资料开展注销审核工作。 二、对注销税务登记规范化稽核工作的要求 各税务分局稽核科负责注销税务登记企业的规范化稽核工作。经办人员要对申请注销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缴纳税、费、资金情况进行全面审核,结清所有应纳税、费、资金、滞纳金和罚款,并对每户企业出具《税务登记注销稽核报告》,报告要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注销清算期间的地方税收(费)结算清理情况进行全面反映。 (一)对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当年度及前两年的各个税种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税费基金结算表(工作底稿)》,如发现异常情况的还必须追溯到以前年度(企业已被稽查局实施过检查的年度,可不再审核)。 (二)对申请注销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是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首先对其当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税进行审核,结算生产经营所得税。对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企业(在出具的稽核报告中应有详细说明),应按金市地税政[2000]157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按核定征收方式补征所得税;然后再进行清算所得的审核。 (三)主管税务分局在稽核过程中发现企业有偷税重大嫌疑,受客观因素制约又无法再进一步稽核的,分局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市局选案办,由市局选案办决定是否移送稽查局稽查。 三、加强对企业清算所得的稽核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发生合并、兼并、分立、股权重组以及住所、经营地点变动等)外,企业在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前都要自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并在《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一)有关清算的税收政策 1、企业在进行清算时,应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以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作为清算所得,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2、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应税行为,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税、费、资金。 3、企业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其清算所得不能享受法定减免税照顾。 4、经清算,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列入企业财产作为清算所得。企业发生的未核销坏账损失,经主管税务分局审核,报市局批准后可作为财产损失,在计算清算所得时予以扣除。清算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坏账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已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 5、清算期间发生的清算机构的人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等计入清算费用。 6、因企业改组、改制或新设而申请注销,将原企业资产整体转入改组、改制企业或新设立企业的,应按照改组、改制、新设后企业的市场公允价格确认为转让价格。 7、全部或部分由个人投资兴办的有限责任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清算净收益以及其结余的盈余和未分配利润,在依法弥补企业累计未弥补的亏损后,要按照个人投资者的投资比例计算分配个人投资者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有关清算所得稽核的具体要求 1、各税务分局在稽核时要正确区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所得和清算所得,分别按不同的政策规定征收所得税。 2、在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企业需提供清算报告,填写《企业清算纳税申报核定表》,主管税务分局稽核经办人员对清算报告中涉及的企业财产处置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如认为异常的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并在《企业清算纳税申报核定表》中出具审核意见,结清税款。 3、对企业因清算处置自有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要按以下程序进行重点稽核: (1)按照金市建房[2002]21号及市政府发布的当年基准地价,参考同地段同类房产的市场转让价格确定处置房产和土地的基准价,据以计算出企业处置房产、土地的基准价值; (2)对企业申报的自有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收入与计算出的基准价值进行比对,如果企业处置价低于基准价值的,必须要求企业说明原因,主管税务分局要对企业反映情况进行认真复核;对企业不能说明原因,存在关联交易或经核实理由不充分的情况,主管税务分局对企业处置自有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计算出的基准价值进行纳税调整,按规定补征地方税收(费)。 (3)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清算,不提供清算报告的,由主管税务分局负责按基准价计算出企业处置自有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的收入。 (4)企业对税务机关确定的基准价有异议或经计算后的企业房产、土地基准价值超过300万元(含)的,主管税务分局应委托金华市房产交易所评估。 (5)企业处置自有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及主管税务分局应税价值的计算情况,在稽核报告中应有详细记录。 四、加强非正常户的税收管理 (一)各税务分局税企联络员或稽核科工作人员要及时介入企业的财产清算,重点加强对企业资产处置情况的审核认定工作,积极与房产交易、土管等部门取得联系,了解企业房产、土地等处置的方式、价格等。 (二)为有效防止企业不到税务机关注销税务登记、逃避税收清算行为的发生,对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无论是否已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如连续二个月未纳税申报的,各税务分局税企联络员需到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出具调查意见;如企业已停业,应督促企业办理注销手续,并将该企业移交稽核科稽核,在稽核未有结论前不得转为非正常户管理;如因地址变更,确实无法查找的,主管税务分局应及时向市局报送申请注销户的不动产资料,由市局与房产交易所、土地管理部门联系,对未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的房产、土地过户加以限制后方允许转为非正常户;对分局未经市局同意擅自转为非正常户的,按市局有关考核办法规定处理。 (三)各税务分局要加强注销税务登记管理,明确职责,强化岗位业务学习,确保各岗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市局将不定期对各分局注销税务登记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附件: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