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冀国税函[1999]119号 1999-06-03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事饲料生产或兼产饲料产品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产品或副产品属于单一大宗饲料注释范围的,可直接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合格后,由企业填写饲料企业增值税免税审批表逐级报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批。各主管税务机关凭省级国家税务局签发的免征增值税企业名单,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二、经营饲料产品的企业和个人,经营的饲料产品免于检测,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时,必须同时报送下列资料: 1.县以上饲料工业办公室统一核发的“准销证”; 2.饲料生产企业的“准产证”复印件; 3.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复印件; 4.饲料企业增值税免税审批表(一式八份)。 三、上述企业和个人销售的饲料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税务机关将委托饲料质量检测机构采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其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不符合饲料卫生、质量标准的,取消其免征增值税的资格。 四、符合条件的饲料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申报免税手续:现有饲料企业应于今年7月31日前,(以后年度于3月底前)、新办饲料企业应自销售产品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免税申请及有关资料。税务机关受理的申报免税企业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可对其暂不征税。 五、饲料企业应将属于饲料免税范围的产品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税。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饲料免税申报制度,加强管理,对不办理税务登记、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的饲料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一律照章征税。 七、各市局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饲料免税情况汇总上报省局(表样附后)。 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操作办法另行拟文下发。 附件 1.《饲料企业增值税免税审批表》(略) 2.《饲料企业增值税免税情况统计表》(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06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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