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9]9号 2009-02-19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师事务所: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接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要求解决浙江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由总部统一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函》(浙合财[2009]10号),经研究并商省财政厅同意,现就浙江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再生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含货场)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浙江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系省供销社控股企业,是我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龙头企业,已初步建立我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网络体系框架。为了鼓励供销合作社利用传统的再生资源经营网络,进一步构建符合环保要求的现代化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促进我省循环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一条有关纳税地点问题的规定精神,同意省再生公司所属的分支机构及货场(名单见附件)由省再生公司在其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增值税。 二、省再生公司所属异地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三、省再生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在收购再生资源时必须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向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和非经营性单位收购时可开具浙江省收购统一发票。收购发票由总机构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统一领购,在本省范围内使用。 省再生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加强收购发票的使用管理,确保所属分支机构经营业务的真实性。 四、省再生公司应建立健全《再生资源收购管理制度》、《发票使用管理制度》、《再生资源货场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办法》、《收购资金、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并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五、省再生公司应于每月15日前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再生资源收购和销售市场分类价格信息。 附件:浙江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9年2月19日 附件: 浙江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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