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2006]26号 2006-02-21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我省按规定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并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定期定额户,其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与核定定额的比对按季进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0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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